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一带一路”战略正深入推进,投资争端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面对新形势,固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已完全暴露,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要求。同时,亚洲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首选区域,但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却出现了大量失败的投资项目。基于此,为妥善解决可能由“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引发的争议,应尽快建立以亚投行为主体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的实体规则构建中,需要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的司法体制与环境,物化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沿线区域内我国国有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作为解决突破点,以期增强各方合作信任感,提升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
简介:冷战时期,东盟将美苏角力、分离主义等视为威胁东南亚各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孱弱的东南亚各国为了化解威胁,一方面积极推进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步伐,另一方面努力探索东盟安全机制的构建。1967年东盟正式成立后,东盟先后签署和发布了《曼谷宣言》、《吉隆坡宣言》、《巴厘协议》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这一系列条约、协议和宣言就东盟安全机制的决策机构、运行原则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界定,东盟安全机制初露端倪。在其四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东盟安全机制框架逐步形成,主要表现在多元安全决策主体体制的确立、安全运行原则的恪守以及争端处置程序的设定等方面。尽管此机制框架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在化解东南亚国家安全问题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保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需要警醒的是,东盟安全机制所彰显出的大国平衡性、制约中国的针对性和多边主义转型的时代性,对中国周边特别是南海地区安全形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必须及时做出战略性应对。
简介:所谓“机制”,按照史蒂芬·克莱斯纳的定义,是指“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一整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的预期以之为核心汇聚在一起”.国际合作会议机制是国际合作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系列有关国际合作会议的形式、程序、运作规则的安排,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合作机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国际合作会议机制以其对国际合作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在世界各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中国-东盟教育合作的进程中,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会议机制来促进教育合作的发展,是一个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实践的问题.以下拟就中国-东盟教育合作中的高层会晤机制、会展机制以及大学校长联席会机制等进行初步探讨.
简介:中国安全外交的界定具有内涵与外延不断演进的历程,反映了中国应对国内安全问题时所承受的外交压力,并因此而采取的因应新安全观治理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政策措施。中国安全外交体现了中国综合运用外交手段应对和解决国内外安全问题的新思维,超越了将安全问题与外交手段简单结合的传统思维,满足了当前形势下各国处理全球性安全问题的新要求。中国在全球化时代下对国际和国内安全治理的认知,已经超越了国家安全、传统安全和联盟安全,增强了对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与可持续安全的认识。中国在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议、香格里拉对话会、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地区多边机制中的安全外交具有一致性特征,反映出中国试图促进更为包容、更加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消除美国军事同盟体系对地区安全形势的负面影响。近年来,中国在国际和地区安全事务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中国安全外交也处于快速演进过程中,效果已经逐渐显现出来。随着中国提出并逐渐充实和完善亚洲新安全观,中国安全外交也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简介:英国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始建于二战以后,主要以地方管理为核心,其管理重点包括防范核打击下的平民伤亡,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以及北爱尔兰的恐怖袭击进行应对与处理等。进入21世纪后,英国的应急管理从立法规制到中央、地方的体制协调上实现了飞跃发展。2001年,英国成立了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2004年,《国民紧急状态法》颁布出台,界定了“应急事务”的范畴,规范了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应急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责任。2010年,英国的应急管理被纳入到国家安全的“大安全”战略框架。总体上看,英国应急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了一个立体网状的体制结构,形成了多层分工、上下联动、跨部门协作的运行机制。此外,英国应急管理注重发挥地方、基层的中坚作用,特别突出风险防范、应急培训、业务持续性与灾后恢复的“系统抗灾力”建设。在2005年伦敦恐怖爆炸事件中,英国政府基本做到了快速、高效、全面的应急安全管理,也总结了在预警评估、高级别跨机构协调的角色定位、管理通讯网络以及对事故死伤者及其家属提供支持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意见。英国应急安全管理的经验也对中国的应急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