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听证制度到立法听证制度、从只有"听证会"三个字到专门独立的法条规定的演变历程。立法听证制度目前的运行现状,是将着眼点放在立法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问题上。论及各地就立法听证制度的细则做出各种不一的规定,给立法听证制度的运行带来诸多障碍,从而可提出拟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成为必要。从立法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展开,在现行立法听证制度框架内,明确听证参与主体的角色构成和权利义务、明确立法听证的论辩性并打破知识垄断以及完善听证报告采纳制度三项制度建议,将进一步突破了现有立法听证制度框架,纳入律师代理参与制度、招募成立职业的听证组织团队以及将立法听证启动时间提前这三项制度创新设计。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对《海商法》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业界共识,但仅从理论价值和制度规范层面进行研究,尚存不足。对自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颁布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30375篇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予以实证研究,就《海商法》实施以来的司法适用情况,特别是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一般性民商事法律在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揭示《海商法》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虚置化"现象,探讨该现象背后的原因,为《海商法》修订提供司法依据。
简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授权暂停法律实施制度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已涉及43部法律和五大领域,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制度探索。该制度在法律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而是一项独立的立法权行使形式。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13条是对宪法第67条第21项规定的具体化与落实,为授权暂停法律实施提供了合宪性基础。然而,该制度的发展态势随时可能打破其合宪性状态,需要进行合宪性控制。具体来说,应当对《立法法》第13条进行法律解释,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加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监督,将暂停法律实施制度纳入法治轨道。
简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的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全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合理布局方案;在简化确权程序方面也需要尽快研究和提出可行性建议。同时,还需尽快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协调,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方面,需要完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规则,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辅助审判、专家证人、专业鉴定、非专业陪审团等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和审判辅助机制。这些改革目标均需要通过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律加以推进。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和相关程序法修改完善的难度,可考虑尽快研究制定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法。
简介: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依据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无法通过欺骗机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认识结论,忽视了普通机器与电子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不同以及电子代理人在代行交易中的行为意义。立足于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层次,不应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在机器能够被视为电子代理人的场合,可以通过欺骗机器对背后权利人实施诈骗。
简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加快落地有助于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和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例外规定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规则设计更须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损害公平竞争审查这一优良制度的声誉。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皇冠原则'与'帝王条款',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即豁免制度允许且需要比例原则的深度介入。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对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落地进行规范分析,指出当前央地实施文件中的相关问题,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再运用比例原则对例外规定的审查方法进行应然建构,指出完善方向,最后通过具体示例为审查实务提供一些具体建议,希冀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更为稳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清晰。
简介: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其出现并不仅仅是因为未能执行到位的个别案件,而是对执行债权实现总体状况的感性认识。理想化的执行实体正义忽略了司法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即执行能否到位不仅取决于法院的司法能动力,也受制于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即便在诚信监管体制完美有效的情况下,规避执行'零发生'的状态中,客观上仍然会存在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不能的情况。从法治理性的发展来看,'执行难'观念的消失具有必然性。设定公正、合理的程序标准体系是实施的前提,也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和第一要义。在法治时代,执行程序的良性标准不在于难易之分,而在于是否遵循法定的流程和期限对债务人采取了全部执行措施,包括财产的直接执行甚至人身、信誉的间接执行措施,给予债权人充分的程序救济。执行程序应当建立以程序正义为本位的评价体系,将评价参数集中于法定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流程节点及期限、执行进度的及时公开以及相关权利人异议权的保障,并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司法能动力的扩张不断地完善实施标准体系,彰显执行程序正义的价值引导作用。
简介: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主持和推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掌控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能力之一。当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庭审虚化,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与作为庭审主持者和裁判者的法官有着莫大的关系,部分法官受旧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忽视庭审的作用,消极审理,另一方面缺乏客观中立的思想,对待控辩双方厚此薄彼。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在程序上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为法官减负,在观念上让法官树立控辩平等思想,同时通过改革庭审规则和扩大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来保护和调动法官审案积极性,此外,法官自身还需要庭前做好准备、庭后做好裁判文书说理等工作。
简介:传统防卫理论起源于没有即时通讯软件的社会,不可能认识到软件对刑法的颠覆,将传统防卫理论置于即时通讯软件环境中自然问题重重。究其原因,无非是即时通讯软件对犯罪客观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不应脱离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墨守传统防卫理论下的成立要件。而应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实质要件,结合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进行。在前提条件上,应用行为等置的方法对不法侵害进行定性。在时间条件上,考虑被固定的行为内容被再次激活侵犯法益的可能。在对象条件上,区分运行设备与软件的同时评断运营主体是否以不作为的形式帮助或是造成了新的不法侵害。在限度条件上,刑法学界应共同努力解决"新利益"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