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保护是二十一世纪的热门话题,也是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立法热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企业的迅猛增长,环境保护的主体逐步由政府一家过渡到政府、组织、公民多管齐下,共同监督的模式。在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热情也空前高涨。但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始终成为阻碍公民参与环保的一大因素。中国新近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在环境法和环境信息法上均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本文将通过介绍《德国环境信息法》并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比较。提出完善环境知情权的一些建议。
简介: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
简介: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受到了各国重视。建设城市森林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最直接体现,亦是当下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城市森林功能及其价值的重要需求。在不断推进城市森林建设的过程中,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型环境管理手段,不仅能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同时也规范企业行为、环境指标合理分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使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凸显出立法上的诸多不足,亟须我们不断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趋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