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
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背景下,结合东中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区域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以法治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简介:<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的任务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阐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其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取决于很多方面,但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无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毋庸讳言的是,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但在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之作用。有鉴于此,本文从财政法的角度就科学发展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些探讨。
简介: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可能导致沿岸国权利和船旗国管辖权的"对立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部分国家实践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上的一些不调和加大了这种对抗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随船护卫"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豁免有无的判定。然而,目前还无特定的国际条约或习惯法规则对该问题进行规范,与之相关的发生在意大利和印度之间的"艾瑞克莱谢号案"目前也仍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审理过程中。由此,考虑到海上运输繁荣导致"随船护卫"数量和规模逐年攀升的趋势,论述及解答前述问题极富意义。总体而言,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特别是"随船护卫"导致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船旗国管辖权和沿岸国管辖权并行存在,彼此不存在优先关系,但这并不影响"随船护卫"人员的属事豁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