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有许多企业步入经营“寒冬”,特别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少已经陷入生存困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诚信经营者,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执行企业特别是重点骨干企业的生存,防止企业倒闭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对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以受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为对象,通过司法重整观念的引入,分析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试图在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债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新路子,使执行工作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简介: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简介: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新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增加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不像破产清算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是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债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