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群体本位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近代中国自国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为了挽救危亡,各派政治力量皆力主仿效西方变法图强,为此形成了种种法律设想。其中,国民党的群体本位法律思想肇始于孙中山,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到实践,从而对当时法律秩序的建构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它也深刻体现了西方法律理念在中国社会的变异,故有与其理论母体加以比较研究的意义。群体本位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石为孙中山的民生史观。民生史观将人类求生存视为历史发展的动力和重心,认为调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大多数有利益”是社会进化的原因,进化所依循的法则为人类间的“合群互助”。〔1〕由此产生了有别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
简介:本刊2012年第1期发表了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之后,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认为这不仅是研究媒体权利保护和媒体责任法律界限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形式,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被誉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的内容之一。杨立新教授在继续进行这个课题的研究,力图构建全面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期继续刊登杨立新教授撰写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中国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用指引》,继续推动这个重要的研究工作,并将这一研究成果奉献给各位侵权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是当今世界侵权法研究的重点问题,是在侵权法研究中最有技术含量的部分。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研究独具特色,并不逊于英美侵权法研究和大陆法系侵权法研究的水平。期待学者关注这一课题的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
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简介:"民权"与"人权"这两个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概念均源出于西方历史文化传统之中。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关涉的是国家(古希腊城邦)权力的合法来源,以及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高合法依据;人权则是一个"个体"概念,意味着个体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在国家、社会中具有的价值和尊严,是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界标。从民权到人权,人权高于民权,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生成演进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特征。由于中国近世以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和"富国强民",致使其在接受西方宪政文化时首先认同的是民权,而不是人权;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民本观念则为移进西方民权思想与议会制度从"文化"意义上架起了一座桥梁。民权这一具有独立价值的概念始终被融化在强烈的民族主义洪流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由"合群"而复兴而强盛的"工具理性"。五四一代知识分子─-"五四人"不再仅仅希望通过张扬民权以创建一个团结合群的民族国家,而更是呼唤一个能够给予个体全面自由发展天地的新型社会的到来,从民权向人权转换的时代于是得以开启。但"五四人"自觉不自觉地又把人权当作是救国的新工具,把民族主义因素灌注于人权之中,从而使得由民权向人权的转换成了未完成的交响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