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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从婚姻和家庭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后,就和人们的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人的一生都离不开婚姻家庭.由婚姻和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家庭,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乃至生产单位,是社会的细胞.以婚姻为前提而构建的家庭,承担着生育、抚养、生活、生产、教育乃至社会保障等许多功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备受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及教育家的关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婚姻家庭的传统,历代王朝为此而制定了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法律典.近代以来,从孙中山领导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到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领导创立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权,都重视解放妇女,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问题,为此而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民主政权对婚姻家庭问题同样给予重视,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正是这样,自古至今,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经验,留存下大量婚姻家庭立法的文献史料,需要我们去发掘、研究、总结,来为今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这正是张希波教授的力作问世之意义所在.

  • 标签: 婚姻立法 抚养 法学家 婚姻家庭 承担 血缘关系
  • 简介:本文对唐代以来历朝法典的“户婚律”中,禁止表亲中兄弟姊妹通婚条款的传承及流变做了翔实的考察,认为法律如果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民情风俗相悖,则丧失可操作性;从这条缺少操作性的律条在法典中存在了一千多年的事实,进而认为在皇权专制时代,因为“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调节民事的能力是有限的,民事纠纷大多靠民事习惯法自行化解。

  • 标签: 户婚律 表亲 婚姻 重刑轻民
  • 简介:析包拯历千年而不衰的历史地位──兼评欧阳修的“蹊田夺牛”之议舒炳麟包拯(公元995-1062),庐州府合肥县(今安徽省合肥市)人。28岁进士及第,后累官至枢密副使(副宰相)。由于他来自基层,诣熟民情民漠,又因身居要津,对朝政弊习洞若观火。生活和宦途...

  • 标签: 欧阳修 历史地位 张方平 三司使 进士及第 政治主张
  • 简介:<正>正确处理好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对当前的审判实践是很有实际意义的。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很明显,这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在业务上,上级行政机关领导、指挥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下级行政机关听命于上级行政机关。而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是一种监督关系,这种监督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又主要体现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工作 行政机关领导 正确理解 下级法院 上下级关系
  • 简介:<正>本篇文章是介绍1981开始到199110间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况。写作中参照了滋贺秀三著的《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和现状》(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8311月版294—304页吕文忠译)。这篇文章是滋贺秀三在19816月到7月参加的日本法制史专家访华团对中国进行访问期间,在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学术座谈会上发表的讲演稿(滋贺秀三是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的会员)。本稿中,七野敏光(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法学部)撰写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部分,川村康(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撰写隋、唐、宋、元部分,中村正人(金泽大学法学部)撰写明清部分,近代部分及法文化论的现代研究由高见泽磨(武藏高等学校)撰

  • 标签: 法制史研究 东洋史 中国法制史 魏晋南北朝 文化研究 中国法律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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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92—93会于5月中旬在深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和体系法律名称应根据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确定。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可归纳为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而且包括家庭关系。因此,多数与会者主张从名实相符的命名原则出发,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还有的学者主张更名为

  • 标签: 现行婚姻法 婚姻法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 主要问题 综述
  • 简介:一、前言  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思想,视外来民族为蛮夷之邦。16世纪中叶以来,耶稣会教士传入西方科技,渐启中西接触之大门;1840鸦片战争后,中国与外国签订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并丧失国家独立自主的法权——领事裁判权。中国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社会,因国际贸易等对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政治与经济双重危机下,于清季晚期,开启了一连串法制现代化的改革。  法制现代化进入中国,第一步当属进行法律著作的“翻译”工作,最早翻译外国现代法律著作,应起于林则徐,林则徐于鸦片战争期间主持编译“各国律例”;其后,魏源于“海国图志”中,也介绍了西方

  • 标签: 中国 法制史 1943-1948年 庞德
  • 简介:<正>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3会于199312月7—12日在深圳召开。这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大学法律系联合主办。参加会议的有来自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70多人,收到论文近40篇。这届年会讨论的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法制的完善问题。

  • 标签: 中国国际私法 研究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年 法律部门 意思自治
  • 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指引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79至1989这十,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的决定共计153件,其中法律88件、修改和补充法律的决定20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其他决定45件。回顾这十的立法实践,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总结,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下面是自己的一些认识。

  • 标签: 立法体制 地方性法规 立法工作 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主义民主
  • 简介:1922北京市民自治运动兴起,但不久便归于沉寂。这个过程表明:在绝大多数市民民主意识尚未觉醒,自治只能由政府推动的情况下,少数人争取市民自治的努力无异于与虎谋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 标签: 北京 市民 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