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7 个结果
  • 简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是行政监察制度变迁的产物,内部执纪者是其部门属性,维持审判自律是其制度功能。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虽未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但法官的多源监督格局却由此发生改变,继而致使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空间变得模糊,尤其体现为内部违纪责任追究的外部化,以及内部纪律规则制定的外部化。鉴于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乃是国家监察体制无法替代的,因此在继续保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时,尚需理顺人民法院监察制度与国家监察体制的关系,并实现二者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衔接,以此完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 标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审判自律 制度完善
  • 简介: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成果之一,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达到一定水准的标志。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建立、健全法官员额制和法官责任制是完善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重大举措,独立审判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

  • 标签: 独立审判 法官责任制 司法独立 中国模式
  • 简介: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典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典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典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 标签: 民法典 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 任意规范 裁判规范
  • 简介:“离婚证明书”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但是,无论从提高司法裁判权威、法院的职责权限以及国家司法权力行使秩序的角度,还是解决当前社会生活中一些机关、团体无视司法裁判权威的方式与方法的角度上看,由法院向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来证明司法裁判文书已经生效方式的科学性与恰当性,都是值得研究的,也是存在问题的.

  • 标签: 离婚证明书 效力 问题 隐私保护
  • 简介: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 标签: 非法人组织类型 主体独立性 财产区隔 债务承担 分支机构
  • 简介: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属于立法技术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独立成编面临着诸多难以突破的技术障碍。人格权独立成编势必以牺牲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为代价,实不足取。因此,建议放弃人格权编,维持人格权确认和人格权保护的'二分'法律格局,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人格侵权责任'章,加强人格权的保护。

  • 标签: 人格权 立法技术 民法典
  • 简介:民法与商法"和而不同",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同样适用。公司法领域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其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是任意性规范,有关公司内部决议机制的规定因公司类型不同其规范类型不同,信义义务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强制性规范时,应首先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否定决议行为效力时,应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并结合商事外观主义判断内部行为的外部效力。无论是公司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否定行为效力的原因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害于公共利益。

  • 标签: 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决议行为 公共利益
  • 简介:关于人格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立法机关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之后,反对方提出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理由,即人格权是民法不确定概念,只能在民法中碎片化表达;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不同,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应当由民法总则特别是《宪法》规定;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就破坏了民法的结构、逻辑和民事制度体系。这四个理由不足以动摇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的理论基础,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符合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圆满性和自洽性,能够成为民法典大厦中的一个坚实可靠的组成部分。

  • 标签: 人格权编 确定的法律概念 人格利益 民事权利类型 逻辑体系
  •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 标签: 占有规则系统 善意、恶意占有人 占有的保护 准占有
  • 简介: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 标签: 破产法院 韩国破产法 预重整 电子化 个人破产
  • 简介:在编纂民法典时,物权编与合同编应当做好立法协调。物权编应当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删除,物权变动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合同编应当删除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和适用。民法典应规定添附制度,《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关于添附的规定应加以改进。

  • 标签: 物权编 合同编 物权变动合同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添附
  • 简介: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落实中共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对于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具有许多重要亮点,诸如严格区分人格权与人格的概念、区分人格权与人权的概念、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对未来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价值。当然,该草案也需要明确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增加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增加人格权的特别保护规则,这些都需要未来立法予以完善。

  • 标签: 人格权 独立成编 人文关怀 时代精神
  • 简介: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这是个亦旧亦新的问题。在日本,随着商法典若干内容的单独立法,商法典内容不断"减少"。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典大修订中,还曾设想由民法吸收商法典中的商行为法的总论内容。虽然这一设想最终未占上风,但如何划定民法与商法的分界线今后可能重新上升为一个重大命题。"商的世界"有不少特殊的理念和制度,想要把"商的世界"的所有问题都放入膨胀的民法典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立法形式"合一"或"分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什么是"商"并探索其具体的规制原理。明确"民"与"商"各自世界的差异,在考虑二者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的基础上的立法才是应有之道。近年来逐渐盛行的B2C(Business-to-Customer)型交易恰处于"民"的世界与"商"的世界的居中位置,厘清B2C型交易的规制原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先决条件。本文以2005年修改的《日本公司法》与《债权法》修改为中心探讨。

  • 标签: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法典 B2C立法形式 民法典
  • 简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 标签: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治网络 制度创新 管辖权 网络治理
  • 简介:民法总则》制定完成之后,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工作有序展开,其中有学者对民法典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立法决策,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否定性意见。这些意见似是而非,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不尊重客观事实,缺乏理性的逻辑论证,因而不能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建议稿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更不能否定该征求意见稿尊重人民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立法价值。立法机关正在将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力图将其修改得更好,成为一部好的民法典分则,其中就包括人格权编。对于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编草案,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批评意见,但应避免无价值的争论,以便经过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把民法典分则草案各编修改好,完成我国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历史任务。

  • 标签: 民法典人格权编 立法决策 否定理由 不同见解 历史发展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关于"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关行政法条款。基于立法者在制定这两条规定时的立法考量不够充分,故而将这两条条文与其上下条文相对比,会发现其表述风格有些突兀,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公私界限。基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为了更好地揭示该法条适用的时代意义,有必要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以凸显其民事规范属性。私法中的公法条款,宜采取有别于标准公法规范,同时以私主体为重心的立法范式。与此同时,充分彰显它们作为公法、私法交织的产物,蕴涵着规范与限制行政权以保障私权利实现的现代行政法精髓。

  • 标签: 民法总则 行政法条款 法人登记 征收征用
  •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 标签: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风险行政 作为义务 构成要件
  • 简介: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治理,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司法发展呈现差异化、失衡化形态,这必将影响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实效,三地法院裁判规则的冲突、“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裁判权威性受到质疑。以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改革实践为样本,探索实现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可行路径,即确定司法裁量标准化的种类和内容,制定实体性裁量标准的方式,加强参考案例研究,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力度。注意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防止不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忽视事实认定的裁量标准化。

  • 标签: 司法裁量 协同治理 裁量标准 案例研究 共享培训
  • 简介: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标签: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 标签: 人民陪审制 法律审 事实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