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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罚的人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主要标志。本文通过梳理西方刑罚思想的发展历史,分析了刑罚的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利主义的刑罚功能。沿着中国刑罚人性的发展历程,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和对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本文论证了刑罚人性造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 标签: 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 功利主义的刑罚功能 刑罚的人性化 期待可能性
  • 简介: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的剥夺,来达到一种惩罚已然犯罪和警示未然犯罪的目的。但是,仅仅通过对权益的剥夺,来使得犯罪分子得到报复性的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对社会的危害,只有通过刑罚人性的改革,积极改造和教育罪犯,才能帮助他们复归社会,文章借鉴了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观点,针对我国目前的刑罚人性实施情况,提出了完善刑罚人性制度、完善我国社会法制等观点。

  • 标签: 刑罚人性化 现状 改革
  • 简介: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刘长锋、福建省女子监狱马骎认为:当前女犯消极改造表现主要为:一、法律文化低下,教育受示性差;平时顺从管教,遇事波动性快;虚荣心理显露,意志控制力弱;心胸狭窄偏激,报复攻击性强;情绪变化无常,改造反复性大;罪责意识淡薄,改造功利性强。强化人性管理有利于女犯改造。具体应做到:一、柔性重于刚性,突出一个“情”字。

  • 标签: 人性化管理 女性罪犯 监狱管理 教育改造工作 中国
  • 简介:人性观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之一。之前对中国古代思想家人性观的研究常局限于对他们的系统人性论述,有时还混淆了他们的理想道德人格和一般人性观。鉴于人们对日常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评论可能隐含关于人性的一般判断和看法,从利益、自然情感、认知和实践四个方面对孔、孟隐含于人、事评述中的人性观的梳理表明,尽管孔、孟心中有自己的理想人格追求和规范,但他们对一般人性的看法非常现实;与现代社会科学的人性假定和经验研究发现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现实的人性观可以有效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儒表法里"的内在逻辑;对政治法律思想的实践可能也有所启示。

  • 标签: 早期儒家 人性观 儒表法里
  • 简介:自然权利论以自然状态中的人性为基础搭建起学说平台。其中,人自我保存的欲望和人之理性分别构成了自然权利的哲学基础和实现基础。人性基础使自然权利具有一种原生性,表明了自然权利不是来自人为的努力,也不是来自外在的授予。国家不能产生而只能承认自然权利,如果剥夺自然权利就意味着道德上的非正当性。因此,在政治社会中,即使有的权利未被列举和揭示,也会基于自然权利的固有性而被承认。这一理论对今天中国的人权法治建设仍不无启示。

  • 标签: 自然权利 人性 欲望 理性 基础
  • 简介:违法犯罪嫌疑人亲属对特定违法犯罪事实有无举证义务?这,单从法律上,似无疑义;但从伦理中,从伦理和法律关系会通中,该义务若履行尤其是被迫履行,势必危及伦理,破坏法律关系,进而危及公序良俗美德,引起一系列难题,埋下系统性危害。为解此难题,避免和防止其危害,亲属容隐2000多年前从中国应运而生——该举证义务经深谋远虑审慎权衡而被豁免,并扩展、深化、提升为对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的根本性解答和解决,千年一脉、万里友声。亲属容隐之所以发生发育且长久而普适,生命力之一在植根本真、出于人性:发自内心、自然而然,爱亲人、敦亲情、睦伦理,是人性之“素”,演化为常态伦理事实;此伦理事实当伦理和法律关系陷入两难的特殊情境中,则演化和建构起亲属容隐甚至伦理豁免这一类制度,解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而两全,并兼顾公序良俗美德而多全。历史表明:亲属容隐出于人性,寓长治久安之道。

  • 标签: 亲属容隐 伦理豁免 人性 制度 长治久安
  • 简介:冰冷的手铐,严肃的执法面孔、撕心裂肺的离别哭泣.在人们的印象中.这一幕幕似乎总与司法机关的搜捕活动相随。如今,传统做法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办案中被打破。近日,该院规定,检察宫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此外.还规定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标签: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人性 检察机关 侦查过程 生活费用
  • 简介:性别生而有之,且是表明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然而性别改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性别的确认,我国目前是生理学方法,而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相结合是确认变性人性别的科学方法。

  • 标签: 性别 变性 变性权 法律规制
  • 简介:一个社会的主流人性观是进行激励的逻辑起点。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西方人性理论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并从中国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出发分析了中国现阶段的人性特点,阐述了建立健全的、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的意义。

  • 标签: 激励机制 理论依据 人性分析
  • 简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达依赖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死刑观念。性善论基础上的教化主义死刑观、性恶论基础上的威慑主义死刑观与性有善有恶论基础上的预防主义死刑观,充分呈现出中国古代死刑观与人性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注重情性而忽视知性的经验主义倾向,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夹杂于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面貌。

  • 标签: 中国古代死刑观 死刑的人性基础 性善 性恶
  • 简介:对政府失灵及其缘由的追寻和考究,是经济法学人长期以来的不懈追求,也获得了诸多真知灼见。然而,鲜有人注意到,人性中的“强”、“群”、“乐”等因素,才是政府失灵更为深刻的原因,从干预者人性的角度对政府失灵进行解读,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可靠的认识论基础,也可为经济法克服政府失灵提供有效方向和路径。

  • 标签: 国家干预 政府失灵 人性 控制
  • 简介:从用的层面,人性善恶可以被解析并整合出6类主观行为和21种客观行为关系.唯小恶制小恶、恶大善制恶大善、小恶制恶大善3种客观行为关系符合民事交易范式.民事交易范式理论要通过其内在机制运作(监督和竞争)、外在诚信建构和完善的违反交易范式制度谴责等三个方面加以实现.

  • 标签: 人性假设 民事交易范式 监督和竞争 外部诚信体系
  • 简介:在西藏题材的小说中,穆戈的《藏漂》是又一部优秀之作。在这部长篇自传体小说中,穆戈将自己对西藏文化的感念和对岁月的凭吊,敷衍成对人性的检讨和对文明的反思,不仅记下了现代无家可归的漂泊者的内心独语,而且照出了一片高原边城跨世纪的边缘文化生态。此书即人性写灵性,深得"道不远人"之旨。

  • 标签: 穆戈 西藏 藏漂 人性
  • 简介:在我国,公司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与公司纠纷的多样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非讼程序完全可以成为解决部分特殊类型的公司纠纷的一种快捷有效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公司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公司立法本身的现状,结合相应案例就股东查阅权、股东会召集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权以及公司解散及清算四类纠纷进行公司非讼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 标签: 非讼程序 公司非讼程序 类型化
  • 简介: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随着两岸刑事法学的交流日益深化,在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方面也应当互相学习借鉴。通过对两岸刑法立法体例、罪名罪状、刑事罚则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大陆地区在立法体例方面应当增设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在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实现儿童和少年一律保护、男性和女性平等保护,同时实现涉未罪名的独立;在刑事罚则方面,应当完善以社区矫正、禁止令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活动,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涉未罪名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 标签: 未成年人 性权益 刑法保护 比较研究
  • 简介: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关于人的认知前提假设.私法与社会法有一个本质属性的区别:私法中的人是自私利己之人,社会法中的人是克私利公之人。克私利公的人性假设使社会法区别于私法,为社会法证成。

  • 标签: 私法 社会法 自私利己 克私利公
  • 简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司法领域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在检察职能中融入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正当性,有必要对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功能性反思,选择最优的检察实践模式,加快立法进程.以利于被害人权益的真正实现。

  • 标签: 被害人救助 检察职能 民生价值 制度设计
  • 简介:差不同同时在雅典形成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后来成为了未来的英关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精神教父。伊壁鸠鲁学派主张快乐主义并以财富作为达成快乐的手段,斯多亚学派张扬道德理想主义并排斥财富作为道德完善的手段。边沁继受伊壁鸠鲁哲学将之改造为功利主义,这种主义成为英美法的哲学基础,它以区分法律和道德为特征。罗马法继受了斯多亚哲学作为自己的灵魂,从罗马法派生的大陆法系由此具有斯多亚主义的因子,它体现为道德一定程度的法律

  • 标签: 伊壁鸠鲁学派 快乐主义 斯多亚学派 道德理想主义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 简介:在克隆人的宪法争议中,人性尊严常常是反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所采用的抗辩事由。由于这个极其抽象的概念给解释者留下足够的闪转腾挪的空间,它的具体涵义为何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传统宪法解释理论缺乏事实面向,在这一争议上的表现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需要反思传统宪法解释方法,在维护宪法文本的前提下,进行后果考量,以结果取向的解释方法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

  • 标签: 人性尊严 客体公式 结果取向 克隆人技术
  • 简介: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应该建立在人性恶论假设这一近现代民法的价值前提之上。从对人性尊重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主体平等、私权保护和意思自治;从对人性限制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以此为基础,不宜将民法定位为直接追求实体公平之法,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通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所保障的程序公平,即可基本达致,因此公平不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 标签: 性恶论 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