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其才之文以一个至今仍保持相对独立和自身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和资料分析,对瑶族自成一统、至今存活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了深入缜密的梳理与分析,并由此得出精要却全面的概括,既可推之为法史学之新知卓见,又可引之为现实法学思考之启示。然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等等究为何解?古老民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现今人的社会或国家的民主性、民族性和群体性等的实质和生成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和偶合,它们是否还能光荣不光荣地存续,或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存续?更可遥问者,人类社会之古今实际上是否在践行着一种命定的生物进化轮回?诸如此类,皆当在此文阅读之联想中。
简介:<正>体育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现象,是一门社会科学。而学校作为培养人的场所,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学校性质和教学任务的不同其体育课的教学内容是不应一样的。而各项教材时数的比例更有差别.作为一般院校的体育课,大都放在体育基础项目上,重点是田径、球类、体操等项目上。作为政法成人院校是培养高等法律人才的场所,如果再按普通高校的《体育课教学大纲》和《体育教材》去从事体育教学,显然已不能适应政法院校教学任务的要求。政法成人院校在整个教学中不但让学生学好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让他们学会健身、强身、防身和保护群众、打击犯罪分子的本领。但目前,政法成人院校的体育教学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重视
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