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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追偿之)与前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判决对追偿之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

  •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追偿权 既判力 预决效 参加效
  • 简介:<正>八、判决与上诉判决,是司法机构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审讯和查验证据之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是非曲直、有罪无罪、如何处置等作出的裁判。全部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它是诉讼程序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下级司法机构的裁判,依法律规定提请上级司法机构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关于秦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上诉方面的史料,如:宣判形式、判决书的制作等,史籍和秦简均无具体记载,在现有材料中与判决和上诉有关的,仅有如下几点:

  • 标签: 司法机构 诉讼程序 诉讼双方当事人 判决书 法律规定 诉讼行为
  • 简介: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核心,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作多种划分。最重要且最常见的是成保证责任是否具有补充性而作的划分,即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分。先抗辩权的有无是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因此,研究先抗辩权,对于正确处理债权人、主债务人及保证人间的关系附关至钜。一先抗辩权的界定及历史溯源充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先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具有一时的抗辩性质。所谓“先”,是指债权人应先对主债务人起诉并执行,放在罗马法上称此为“后利益”。‘先抗辩权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代帝一世时期。在此前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主债务人 保证责任 强制执行 一般保证
  • 简介:2012《民事诉讼法》第56条增加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制度,旨在遏制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是该制度自设立以来,由于自身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第三人撤销之的提起是为了改变或撤销本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以第三人撤销之与本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将从第三人撤销之与本的关系着手,在明确第三人撤销之的性质及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探索其与本之间的一致性与冲突性,通过完善第三人撤销之制度来消减两之间的冲突,进而达到增强第三人撤销之适用性的目的。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联性 冲突性 完善
  • 简介:信访是当前司法工作压力的重要来源。现行的司法与政治制度、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危机,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对司法过程的不同期待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了涉信访的高发状态;对此,实践中通常会采取领导干部接访、经济补偿等多种平息措施。但信访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一种行政途径和方法,以信访监督司法,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使本就权威不足的司法进一步丧失坚守法治底限的能力。

  • 标签: 涉诉信访 权威 司法公正
  • 简介:将来给付之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于将来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它能起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作用。但将来给付之尚未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全面认识。文章通过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将来给付之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对将来给付之的设立目的、提起条件、适用范围及审判和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适时确立此种的制度,以便人民法院据此受理和裁判将来给付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 标签: 给付义务 权利人 立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 审判 人民法院
  • 简介:信访案件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未将“”与“访”相区分。本文从“”与“访”的概念与性质入手,分析了访不分形成的原因,指出在审判实践中构建访分离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并进一步探索了如何构建访分离工作机制,以及在审判实务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 标签: 诉访分离 概念与性质 成因剖析 构建路径
  • 简介:欧洲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是欧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欧盟法律制度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可直接获得司法救济,只要后者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可归因于共同体机构或雇员。与大多数国内法相关实践相同,欧洲法院在涉及作为公权组织的共同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方面,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共同体机构的立法行为往往涉及经济政策的选择,欧洲法院就可归因于共同体立法行为之赔偿责任确立了一般性标准。

  • 标签: 损害赔偿之诉 契约责任 非契约责任 过错责任
  • 简介:的利益是法院本案实体判决的要件之一。本文对这一概念应有的内涵、功用以及如何对的利益进行审查判断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归纳和提出了审查判断的若干规范性命题,进一步深化了对的利益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应当将的利益这一要件从现行的起诉要件中移除,将其纳入新构建的诉讼要件之中,并在起诉受理之后的诉讼阶段中进行审查和判断。本文还指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利益,需要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司法体制予以支持,以获得正当性。同时还需要更加开放的司法公开机制推动的利益的类型化研究,细化审查判断的规范性命题。

  • 标签: 诉权 诉讼的利益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起诉条件
  • 简介: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两年多的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和"再审"分段进行而导致重复审理,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对"再审之"基本含义的研究,深入分析产生实务难点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合二为一",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再审为例外"以及"一个法院只能再审一次"的再审之管辖规则,统一并适当提高再审之中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的证明标准的解决对策。

  • 标签: 再审之诉 审查 提审 指令再审 证明标准
  • 简介: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姻之无效是否必须经法院为无效宣告之判决却毫未提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我国无效婚姻之是现实存在的。由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都对无效婚姻之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之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点探讨。

  • 标签: 无效婚姻之诉 问题 探讨
  •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和“完善”这样的表述,意味着这一机制已经“建立”和“发展”起来,有着相当深厚的实践基础和制度经验。在《决定》所列的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诉讼”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经验积累最为充分。这就是相关文件和学术研究中所称的“调衔接”(或“调对接”)。

  • 标签: 有机衔接 法实践 法治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 经验积累
  • 简介:消极确认之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上正反两种观点互相博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分配规则不统一。就理论而言,消极确认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具有双重困境,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具有强制起诉机能,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违反证据偏在规则。笔者通过分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例,认为该裁判规则不可作为标准适用于所有消极确认之,指出原告败诉后果与传统诉讼的不同。在将诉讼作为系统工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的利益防止诉权滥用,通过法官释明查清事实,慎用推定规则,巧用证明度标准,最终使消极确认之举证责任分配形成一套公平公正的体系。

  • 标签: 消极确认之诉 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
  • 简介:美国和欧盟先后向WTO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则。这是在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目标挺进的关键时期,美欧企图以此打压中国发展势头的重要步骤。本文对WTO相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授予的专利权、专利保护期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贸易体制的管理规则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本案应限于专利技术的转让相关WTO规则,并在澄清这些规则下中国应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对中国涉案措施,尤其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本身'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作出客观评估,认为除了比较《合同法》相关条款下国民待遇,中国对专利技术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未作明文允许规定,可能有违国民待遇,其他并无任何违反WTO规则之处。鉴于本案将进入专家组审理,建议从WTO规则的澄清、涉案措施的全面研究及其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三个方面做好充分地应对。

  • 标签: 技术转让 WTO规则 涉案措施 相符性
  • 简介:私人外国国家的案件的国内法院管辖问题,对被告的豁免权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管辖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当中管辖权的确定来看,其在私人外国国家的诉讼的初审法院和审判地等管辖问题上采取了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做法,主要涉及地域联系的确定、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等。中国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遭遇被时,应把握移送管辖请求的最佳时机,并充分利用“直接影响”规则抗辩法院的管辖。

  • 标签: 《外国主权豁免法》 直接影响 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审判地
  • 简介: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机制的现实转换,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与刑机制的衔接为便,提出了配套制度与刑机制的内在关联性,并据此认为我国刑机制之所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原因这一是配套制度未能及时建立。因此,配套制度的建立对刑机制顺利转变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 标签: 机制转型 配套制度 互动机理 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
  • 简介:<正>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先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先抗辩权,但未提及对先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先抗辩权,同时对先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 主债务人 债权人 连带责任 清偿能力
  • 简介:信访在当下中国俨然已经成为关涉政治大局、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被广泛地视为一种严峻的社会危机而予以"问题化",并因此成为全社会的攻关对象。但是,直观地将涉信访问题看作主要是司法部门自身问题产物的观点是不周延的,也不利于寻求有效的对策以应对之。对涉信访问题的成因应采取系统论的分析进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国家机构系统化处理社会纠纷流程的实证分析中去发现涉信访问题的真相:信访问题不过是弱势群体民生困境的制度性反射。因此,应以制度创新和综合治理应对涉信访问题。

  • 标签: 涉诉信访 问题化逻辑 系统成因 综合治理 制度创新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具体包括三种:一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债务而享有的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二是保证人基于被保证债务而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三是保证人基于自己的独特的保证地位而享有的专属抗辩权,即先抗辩权。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主债务人 保证债务 《担保法》 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