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传播的任务是让社会成员更容易地理解法律语言和行为,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基于专业术语的"速记"特点以及法律语言所承载的社会身份甄别功能和利益功能,法律语言的抽象式表述已成为传统,构成了逻辑自洽的形式语言,使得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受众的通俗性需求存在着冲突。因此,遵循维特根斯坦"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哲学思维,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就是将法律语言从形式语言"解码"为日常语言,使法律语言嵌入"生活形式",回到赖以生存的、具体的生活形式,通过对不同法律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使统一的专业术语与人们不同的生活形式对接,获得它原本的含义。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来源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影视资源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存在编辑、推荐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的基础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是对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对影视作品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证明他人传播了其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是证实侵权事实存在的第一步。本案权利人虽保全了被诉侵权网站截屏、文件下载进度等信息,但没有保存作品片段,造成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涉案作品事实方面出现困难,本案审判通过结合相关证据对涉案每部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进行精细分析,区别作出不同判定。
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