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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含混是语言的固有属性,含混研究与建构一种逻辑清晰的人工语言体系努力伴随而生。含混语言可以类型化为量的含混与质的含混,语义含混与语用含混。法律语言的含混性具有一定的特殊,它既要面对“边界情形”问题,还与法律的普遍效力存在张力。即使如此,面对显示案件中的价值判断和立场分歧,法官有时不得不应用含混策略来权衡各方利益。法律语言的含混性能够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拓展公民自由行为的空间,推进道德评估与价值衡量的多元化以及权力运作的平衡。对于法律含混存在的弊端问题,可以从规范表述、法律思维和焦点转化等层面来化解。

  • 标签: 法律语言 含混性 语用学 司法价值
  • 简介:我国的"影子银行"实践并不具有脱媒,而是代替银行成为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用中介;其风险形态因此也与传统银行近似,突出体现为金融机构层面上的期限错配。与美国不同,我国形成上述风险特征的制度根源主要不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二元监管结构,而更多归因于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策略、路径偏好及思维定式。就法律政策选择而言,一方面确有必要强化银行的信用中介专营权及相应规则,抑制监管套利、防范系统风险;另一方面要考虑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盘整,使影子银行活动更加有效地与银行信贷业务形成互补,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三项任务。

  • 标签: 影子银行 信用中介 脱媒性 期限错配 金融抑制 资产管理
  • 简介:认罪认罚自愿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重点。自愿是一种相对和复杂的自愿状态,使得认罪认罚自愿的理论界定与实践认定非常困难。认罪认罚自愿是明知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应区分"认罪自愿"和"认罚自愿",并明确其判断标准,审慎处理好其与真实、从宽幅度之间的关系。然而当前认罪认罚自愿与实践对供述的刚性需求、强制型取供机制、司法体制存在深层次矛盾。为此,应当在实现权力主导型向权力制约兼权利保障型转变的基础上,通过保障知悉权、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建立权力制衡和审查机制,实现认罪认罚自愿的中国式保障。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自愿性 明知性 深层次障碍 保障机制
  • 简介: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背景下,产业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构调整,势必会引起原有的劳动关系发生相应变化。从整体和长远来看,这种变化从本质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但是在短期内不能完全缓解劳动力供给的结构矛盾,加上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原因。实际上有可能影响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解决问题的关键除了在立法制度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执行规则之外,尤其要注重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加强管理,协调好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监管,强化工会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 标签: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
  • 简介:立法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和决定权的过程中制定的有关宪法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立法决定是应对法律缺位达致法律实现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法律实用主义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立法决定在立法层面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名称不统一和效力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对立法决定进行效力认定时应该坚持宪法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和民主立法原则。只有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相应的立法技术规范,明确立法决定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决定在完善法律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 标签: 立法性决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程序 法律效力
  • 简介:3D打印技术不仅将制造的工具带入千家万户,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是谋求变革以迅速应对,抑或是审慎观望、通过现有法律进行微调,需要结合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未来发展变化考量。在"开放式创新"的大趋势下,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以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为核心,来思考解决3D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未来的解决之道应当是依托现有法律制度,确保个人非商业利用3D打印技术的自由,鼓励权利人推进商业模式升级,综合利用更为灵活的授权许可方式,降低侵权风险,避免立法者的过早介入,为3D打印技术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 标签: 3D打印 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 开放式创新
  • 简介:2018年5月12日,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会议在杭州召开。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教授,联席主任王树义教授、张保生教授出席会议。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四校的相关人员,以及中心联合秘书处成员等列席会议。

  • 标签: 主任会议 创新中心 司法文明 协同 国家 中国政法大学
  • 简介: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又被称作狭义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或实效。对于缺乏权利保护必要的起诉,我国法院一般裁定驳回。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当事人有平等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法院以原告实施诉讼的利益为判断基础,斟酌被告应诉负担、其他人利用诉讼制度可能等因素选择给有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救济,具有正当。权利保护必要就是在确定有实益、有效率、适时、正当的权利救济契机。在无益、低效、不适时、放弃权利保护、滥用诉权等情形下,一般会认为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权利保护必要也可能因嗣后的原因而消灭。但因为权利保护必要的判断可能伤及诉权,法院应当开庭审查,提供权利防卫的机会,在适用时应当遵守补充、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

  • 标签: 诉的利益 诉权 诉讼要件 滥用诉权
  • 简介:以共同犯罪的本质为出发点,分析与其相关的三种学说,即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不同学说的支持人都会竭力维护自己所支持的学说,并指出其它学说所存在的不足。但事实上各种学说之间都存在可以借鉴的地方,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间是存在一个单向过渡性质的阶梯关系的。即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三种学说的适用只能依次由犯罪共同说过渡到行为共同说,换言之,可以适用行为共同说去肯定犯罪共同说得出的共同犯罪成立的结论,却不能用犯罪共同说去否定运用行为共同说所得出的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

  • 标签: 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单向过渡性
  • 简介:预见可能在过失犯构造中体系位置的混乱,根源于传统理论未区分过失的认定与过失的归责。作为经验事实范畴的预见可能,仅对过失归责的判断产生影响。预见可能性具有超越于过失犯的一般意义,它构成刑法中自我答责的正当门槛。立足于法律中个体的形象从道德主体向社会主体的转变,需要引入社会的维度,倡导责任的社会化理论,以行为是否背离社会的规范性期待作为罪责的基本内容。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努力将罪责的概念与一般预防的目的相协调。一种既能发挥刑罚限制机能又能兼具预防有效的责任理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依托此种理论框架,对预见可能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责任主义的要求。直面我国实务中的乱象,在处理过失案件时,有必要将涉及预见可能性问题的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作区别化处理。

  • 标签: 预见可能性 过失犯 责任主义 自我答责 功能主义 预防刑法
  • 简介:评价与民意相趋同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应立足于对裁判理由的审视。尽管司法民主具有诸多良性社会功效,但其实现过程仍需经由法律程序的引导,社会公众任意介入司法并不能得到宪法规范的合法证成。自尼采提出"上帝已死"和韦伯的"世界祛魅"后,价值多元解构了独断正义,个案中的民意与正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是故,无论司法民主还是个案正义,单独都不能充当民意判决的正当理由。然而,现实中的公众意见总是能够与法律规范交叠重合。在将法律和民意分别视为操作性理由和辅助性理由后,法官基于多元理由而作成的判决,尽管符合民意,但却不失正当。

  • 标签: 裁判理由 民意判决 正当性 司法民主 个案正义
  • 简介:为充分贯彻国家“2011计划”所要求的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建设宗旨,提升“高层次创新人才聚集和培养的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的转化,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的发展,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复合型人才的联合培养。

  • 标签: 创新中心 司法文明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国家 博士生 学术
  • 简介:反胁迫并非为了维护意思自治,而是源自公权力对私人自我执行的反感与打击,这是区分合法威胁与违法胁迫的关键。与刑法针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和直接定罪不同,民法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不够科学,亦未针对胁迫行为本身加以制裁,颇值改进。民法的胁迫制度需要超越《民通意见》第69条而设定更科学的类型化标准:胁迫不仅会引发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本身更会诱发法律所设定的公法或私法责任;胁迫责任的认定和本质,乃是胁迫人违反了社会契约,即违法地谋取本该让渡给公权力之执行权限。

  • 标签: 胁迫 违法性 博弈论 类型化 自我执行
  • 简介:为解决刑事案件中财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正式推行服刑人员生效财产判项履行与其减刑假释裁定相关联的联动机制改革。实践中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正向激励不足,负向激励被片面强调或放大,成为一种惩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联动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在保护受害人群体和法院整体利益的目标驱动下,有财产判项犯罪人的利益普遍受损,由于信息甄别方面的低效,联动机制还导致利益受损犯罪人的范围不当扩大。犯罪人群体由此产生的消极反应进而损害了监狱的重大利益。同时,作为个体的受害人和基层法院法官并不因为联动机制必然获益。利益分配不均带来的成本与内耗降低了联动机制运行的整体效率。虽然联动机制在提高财产判项执行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是巨大的。出于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联动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审慎为之。

  • 标签: 财产性判项 减刑假释 联动机制
  • 简介:公司法应关注公司利润分配的多元形式问题,对非现金股利形式应予体系补足。应增加分配定义条款,将经济意义的分配排除在法律分配形式之外;应针对非现金非配对股东的不利影响,采取分类规范策略,增设实物股利分配条款、负债股利分配条款、股份股利分配条款,以矫正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对公司非现金分配的非理性立场,有效保护知情权、交易决策权与受平等对待权等股东在公司分配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

  • 标签: 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非现金分配 现金股利 股份股利 实物股利、负债股利
  • 简介:刑法中的责任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有责阶层的核心内容。责任的本质特征是非难可能,只有在具有非难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对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非难可能,需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尤其是需要从违法认识和期待可能这两个维度为非难可能提供根据。其中,违法认识是非难可能的智识要素,而期待可能是非难可能的意愿要素。在我国刑法中,非难可能的要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一个理论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违法认识和期待可能的法理而出罪的案例还是较为罕见的。随着刑事法治的加强,责任主义的思想观念必将逐渐获得认同。因此,以非难可能为中心的责任概念应当进一步推行。

  • 标签: 责任 非难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 简介: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其存在的特定历史背景,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不足以消解其违背诉讼原理的特质,从立法沿革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实体裁判权的历史嬗变,并从理论角度探讨该制度的弊端。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被告人的刑事回避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有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其讨论决定案件的方式违背直接言辞和集中审理的审判原理,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最大障碍,除了理论上的先天不足,通过数据考察,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存在异化运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必须废除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方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审判委员会 刑事裁判权 异化运行
  • 简介:近年来,"一核多元"治理模式被视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成果,但实质上这种新治理模式只是传统全能型治理的延伸和升级,以此为基础的社区治理法治化,只会产生一种"翻新"的威权主义治理。在社会系统论视角下,社区多元民主治理的动力来自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这种分化的不足或者负外部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公共性问题。社区社会公共性的发育,不仅需要多元民主治理结构的形成,而且还需要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多元民主治理结构的形成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都需要社区社会公共性来支撑。社区治理法治化既是多元民主治理结构形成的重要机制,也是社区社会公共性发育的重要支柱。简言之,多元治理结构、社会公共性和治理法治化共同构成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驾马车"。

  • 标签: 城市社区 一核多元 治理法治化 社会公共性 多元治理结构
  • 简介:在社会法语境下,劳动者集体行动合法的内涵应当包括法律规制、道德层面和认知层面。我国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在合法三个层面的不完备状态,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形式法治产生的消极路径依赖、非正式规则形成的负面效应,以及阻碍了劳资矛盾解决的制度化构建。基于这些问题在权利定位和治理体制的深层根源,从权利可实现的角度来看。与其仅仅从法律文本或者道德规范上主张权利,毋宁重新审视合法的实践途径: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解决集体行动合法的产业基础问题;在推进集体协商的机制建设中解决法面临的实践问题;在劳动关系伦理的实践中化解合法存在的认知危机。

  • 标签: 劳动者集体行动 合法性 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伦理
  • 简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诉讼活动应该围绕审判建构和展开,侦查、起诉、执行的制度设定都是为了使审判能够有序进行,庭审阶段证据调查对于事实的认定具备实质化影响。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使证据成为诉讼活动展开的基础,而预防关键证据灭失的保全措施成为举证的制度保证。与民事、行政诉讼不同,刑案证据采集具有很强时效,个别证据如果不进行妥善保存,就会面临灭失风险。被告人的依申请取证程序虽然存在,但由于启动条件设置较高,对于辩方合法权益保障能力发挥有限。刑事诉讼的追诉犯罪性质要求证据收集与保管主要由追诉方完成,这使追诉方通常重视收集对追诉有利的证据,而忽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采集。刑事证据保全的重要直接源于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赋予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申请权,不仅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也将形成促动。

  • 标签: 刑事诉讼 证据保全 审判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