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安领导艺术、公安领导方法是公安领导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探讨具有公安特色的领导艺术、领导方法,对于提高公安领导者的领导水平和领导效能,搞好新时期公安工作,为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对公安领导艺术、公安领导方法的研究,所见的只是应用方面有许多具体阐述,面对“公安领导艺术”、“公安领导方法”概念的探讨尚为少见.对公安领导艺术、公安领导方法的应用研究固然重要,但从理论上认识公安领导艺术、公安领导方法的涵义、特性也同样重要.这对于公安领导者把握、应用领导艺术、领导方法不无帮助.本着为建立和丰富、完善公安领导科学出微薄之力,以笔者认识所致,抛拙文对“公安领导艺术”、“公安领导方法”进行讨论,以求教大家.
简介:<正>本期发表了本刊记者对中共江西省委书记万绍芬同志带头学法执法的专访,值得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一读,更值得大家想一想、议一议,看看从万绍芬同志身上,能够和应当学到哪些宝贵的思想和精神。不久前,中央召开的全国法制宣传会议,作出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五年规划》。《规划》中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什么把领导干部列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呢?这是由于干部所处的地位和所肩负的历
简介:该文通过对有关“党的领导”的宪法理论进行评述,认为在宪法层面对“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有的经验现象和话语资源进行理论分析。仍然是必须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主张以“人民中心论”为逻辑起点、以“制度——生活”为分析范式、以先进力量与文明竞争为理论设定,来构建“党的领导”宪法诠释框架。“党的领导”宪法诠释框架的建构有效弥合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分野,也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最本质的特征。
简介:<正>《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简介:编者提按:大陆法学往往是概念法学,而概念清晰与否,如何理解概念,则往往就成了法学关注的核心和法律规则的基点.其实,"侵权行为"这个表达所涵盖的内容,已经颇具中国的特色,它与我们所借鉴的西方法律之原本表达已有所不同.虽然可以约定俗成之理由持用之,但其中差异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概念上的不周延和理论上的困惑则不可不知.读者所见,即因此而发之仔细、深入且有实际意义的文字.仔细之谓,作者不仅认真细致地考察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分析了与之相应的学说阐释,从而使读者由此既获其所论之大端,又得其兼听之明.深入之谓,作者所论,起于我国民法学界百余年来每每乐道不疑之题,非有充分阅读、体会和思考断难有如此觉察领悟,此所以见其道行已深之处.实际意义之谓,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准备工作中,侵权行为似乎已成独立一编之势,有关讨论与研究纷纷扬扬,而此文稳健严谨,用心实然,意在知其所以然从而发现其应然,显然有裨益于实际立法的思考与斟酌.至于作者由此所立之论妥当与否,是否可以接受,自可另当别论,此亦学术之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