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是一部历时30年才初步定稿的作品。那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韦庆远和高放两位大学时代的同窗好友,经常到京郊温泉中央档案馆的明清档案部阅读和摘抄有关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档案,还在一些收藏丰富的图书馆和档案馆中搜寻有关咨议局及其代表人物活动的地区性筹备立宪资料。历经五六年的资料收集,两位学者正准备动笔之际,却赶上了十年浩劫,这一等便是30年,一直到1993年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清末宪政史》—书。[1]现如今,这部书的第一作者韦庆远先生已经于2009年5月11日病逝,另一合作者刘文源先生也于2010年4月4日过世,而已经84岁高龄的高放先生独肩大任,对原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于是,便有了这本于2012年初面世的《清末立宪史》。
简介: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