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直接民主审判模式下的古希腊时期,由演说家担任的"演说写手"和"辩护帮助人"未能在法庭辩护的活动中形成一门固定有序的职业,律师职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陆续产生了由演说家担任的诉讼代表、诉讼代理人和由法学家担任的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被统称为"诉讼保护人"。至罗马帝国中晚期,国家公权力对司法诉讼的干预日益强化,执法官的专业化使得法庭演说家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肩负起法学家的法律咨询功能,还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律师由此正式成为一门职业。这是国家政权认可法治观念、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历史产物。
简介: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业训练,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前,世界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xtor)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简称P.C.LL.)模式,即简称P.C.LL.法律教育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所(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美国的1.D.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法律学院的学生都是从其他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相伴随的是人们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纠纷解决方法日益完善,在纠纷解决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必然要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从而产生了鉴定人制度。然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导致了纠纷所涉专业的多样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就为纠纷解决困难的专业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法,而职业鉴定人专司鉴定工作不再从事原有的专业工作,其对新的知识和经验的掌握日渐落后。鉴定结论的本质在于其科学性,职业鉴定人随着从事鉴定工作时间的增加,越来越远离其先前从事的专业,从而造成了鉴定人的知识理论体系与鉴定所需的科学知识的偏离。另一方面,纠纷所涉及的科学知识领域越来越宽泛,职业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不能全部涵盖,但是法庭求助的机会较少又不足以诱导产生新领域的职业鉴定人,从而造就了一批业余的鉴定人。解决职业鉴定人所面临的困境,一是构建一种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请鉴定人相结合的鉴定人制度。二是将职业鉴定主体打造为多元化功能集合体,集科学研究、教学培训、生产加工和法庭服务于一身;三是过渡期加强对现有司法鉴定主体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