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进入刑事诉讼法典以来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适用困境与理论迷茫。通过对东南地区某法院关于该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相关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司法机关的难以相互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行政倾向性较强的畸形考核体系是其适用的现实障碍;非法取证方法的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瑕疵证据得以补正的标准是其适用范围上的困境之处;办案说明与侦查人员出庭的审判选择,重复自白效力的如何认定,诉权启动程序中辩方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其适用程序及裁判标准上的桎梏症结。对之进行适时调研分析和总结概括,找出适用瓶颈,探寻改进路径,方能达致设定该规则良善之初衷。
简介:检察机关请求报告与情况说明制度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有利于统一法律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应建立健全请示报告与情况说明制度,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内容和程序,健全考评机制和违背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加强上级检察院的领导能力建设,强化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权威。
简介:理性人标准是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从而确定辩护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其适用方法是:将理性人置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下,如果理性人也会产生行为人那样的心理状态,辩护理由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理性人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拟制的理性人应当以普通人为基础兼吸收行为人的部分个人特征。确定应当吸收行为人哪些个人特征应以“漠视法益理论”为指导,即考察该个人特征是否影响到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避免。理性人标准与我国刑法中判断预见能力有无的类型人标准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理性人的拟制方法对类型人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