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大体经历了实缴制、分期缴纳制和全面认缴制三个阶段。从制度设计和立法层面来说,以上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赋予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金额和出资期限的自由,以达到逐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公司一旦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必然会和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并与之建立错综复杂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当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及时清偿时,很容易将追索对象扩大至公司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和基于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则是其主要抗辩思路。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如何把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做到不偏不倚保护,则是其首要任务。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实践中较为集中的冲突点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开始阐述,就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提出若干想法与建议。
简介:私募股权进入家族企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普遍现象。利用沪深两市上市家族企业样本,基于治理绩效视角分析了私募股权(PE)与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关系。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有私募股权参与的家族企业绩效显著高于无私募股权参与的家族企业,这表明私募股权与家族治理模式是合作关系。相对于治理环境差的地区,在治理环境好的地区合作关系更显著。相对于家族管理模式,在采用专业管理模式的家族企业合作关系更显著。(2)私募股权比例与家族企业绩效显著负相关,这表明随着私募股权比例的增大,私募股权与家族企业治理模式之间存在显著的冲突关系。相对于治理环境好的地区,在治理环境差的地区冲突关系更显著。相对于专业管理模式,在采用家族管理模式的家族企业冲突关系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