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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财政行为主体内部、财政监督部门与财政行为主体群体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当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追责处罚力度过轻,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本过高同时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时,财政行为主体违法的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财政违法行为必然发生。要根除财政违法行为,需要完善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和财政监督部门问责机制,此外还要降低财政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 标签: 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监督 演化博弈
  • 简介: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改变了过去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共同负责而最终无人负责的现象。明确负责人为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此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此举有利于改变企业负责人重生产,轻财务会计工作的倾向,有利于改进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改善会计工作秩序。为了发挥企业会计职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笔者发表以上浅见。

  • 标签: 内部会计控制 会计违法行为 会计工作 会计制度
  • 简介:<正>一、不申报行为和少申报行为不申报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比少申报行为更为恶劣.但不申报行为并不完全属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有些不申报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税收规定不了解所致,有些是由于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所致;而少申报行为属于虚假申报范畴,如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不如实提供纳税申报表,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等,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因此,对不申报和少申报的定性和处理也就不同。不申报不定性为偷税却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

  • 标签: 主观故意 征管法 应税项目 销售收入 申报过程 法制观念淡薄
  • 简介:八、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法律条文: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 标签: 财政收入 收费票据 处分条例 投资建设项目 票据管理 投资项目管理
  • 简介:十五、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法律条文: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 标签: 处分条例 私存私放 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 国家公务员
  • 简介:现代市场经济以国家调节经济为标志,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运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以影响国民经济的结构及其运行。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我国是国家投资经营规模最大的国家,然而由于没有完善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原则、责任等不明确,使得在实践中长期存在种种问题。为此,应及早充实、完善我国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制制度。

  • 标签: 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 法制化 中国
  • 简介:一、利用往来资金“做文章”一是收入挂往来。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截留预算内外资金,坐收坐支,乱支乱用,使部分财政性资金在预算体系外循环。二是支出挂往来。有的单位不按部门预算年初支出安排,奢侈浪费,寅吃卯粮,超出预算支出指标,把已经发生的支出挂在往来上,待来年转为支出。

  • 标签: 行政事业单位 违纪违法行为 预算支出 手法 收支 往来资金
  • 简介:在我国,关于避税的法律性质,总体来说有合法说、违法说、脱法说三种典型观点。这些观点的共同特征,都是承认避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法律规制,只不过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对它进行明文规制而已。本文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前,关于避税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是存在疑问的,但是,该部法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避税行为做出了完全的否定性的评价,所有避税行为在我国现在都被认为是违法的。

  • 标签: 避税 违法 一般反避税条款
  • 简介:晋国税稽告字(99)第1号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清城乡只上村煤矿转移收入偷税及不按规定填开增值税发票案。该矿从94年到96年利用开小票将售煤款2,458,338.60元不记企业销售帐而转入村委会帐户,偷税282,817.71元。94年12月1日利用上下联分...

  • 标签: 税务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征收 管理法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