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车险保费收入占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约七成;其中商业车险占车险保费收入的约七成,但针对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学术研究还很少。在分析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发展概况后,先研究了财产险公司特征(产权性质、规模、经营年限)与商业车险业务经营绩效(包括赔付率、销售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用率、营业税费率)的关系,发现了几点经验结果。再研究了财产险公司业务构成中商业车险的“北重”对财产险公司的利润绩效(包括价格成本边际、承保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和风险绩效(包括价格成本边际、承保利润率和资产收益率的波动率)的影响,发现商业车险的“比重”对财产险公司的利润和风险都有负向影响。
简介:一、案情简介1996年9月17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以下简称甲车)因轮胎破裂停在公路右侧,甲车上三人下车给该车换轮胎,一辆中巴车(以下简称乙车)在超越甲车时,遇相向驶来一辆油罐车(以下简称丙车),造成三车相撞,并致正在给甲车换轮胎的三人一死二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裁决,丙车无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甲车因未设故障警告标志牌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死者补偿费16795.24元,二伤残者补助费6000.00元。甲车已于1996年7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座人员责任险等。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