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显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简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中出现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传统“中心-边缘”模式无论在理论解释还是实践指导上均表现乏力甚至无力,“非中心”共治模式却表现出日益强劲的指导意义,进而推进共治模式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中的系统嵌入成为了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首先从多元性、互赖性和对等性三个方面论证了共治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中的历史蕴含及其消解相关问题的契合性,之后基于共治视角反思了现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互赖行为、责任体系、沟通能力和嵌入情景,最后以反思中发现的问题为抓手构建了一个以共治为内涵要义,以“角色定位-合作行为-嵌入情景”三大模块为核心内容的研究框架,为今后进阶、深度研究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提供了依据。
简介:加强青少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当前青少年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感,坚定其文化自信,提高其文化素养,从而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前,加强青少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面临着一些消极因素,如社会上一些人对传统文化有偏见,西方文化的强势以及比较普遍的应试教育等。加强青少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在内容上一定要注重一个“精”字,尽量在中小学单设相关课程,同时注重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教育体系。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