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产品缺陷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司法实践所创立的最早的法律概念之一。产品缺陷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基础,产品缺陷的现代含义反映出法律从重点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向重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转变。正确理解产品缺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产品缺陷的衡量标准什么是产品缺陷,其衡量标准又是什么,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缺陷的含义是“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欧洲经济共同
简介: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还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仔细推敲之下,通过与英美法国家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而且与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安抗辩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产生交叉重合。一、英美法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从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
简介:20世纪初,随着公司体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领域不断扩展,竞争日益加剧。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公司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完成了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经营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并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成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立下“汗马功劳”,与此同时,其权力日益膨胀。为防止无节制的权力扩张给公司及股东带来不利影响,各国法律亦采取了强化董事义务的做法,来完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原则。一、董事义务的内容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及学说,不难看出,虽称谓不同,却均规定了董事具有两种义务,明确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