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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因为预期违约制度本身要求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其允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只有解除合同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 标签: 浅论预期 预期违约
  • 简介: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规定过于笼统与抽象,与不安抗辩权等产生重叠,已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试通过较系统地论述预期违约制度,并通过与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的比较,构勒出一个较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以期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 标签: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不安抗辩权
  • 简介:因为预期违约制度本身要求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其允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只有解除合同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 标签: 浅论预期 预期违约
  • 简介:因为预期违约制度本身要求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其允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只有解除合同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 标签: 浅论预期 预期违约
  • 简介:《论合同履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②不可能履行理论(工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表明预期违约方不可能履行原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 标签: 浅谈预期 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
  • 简介: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和减少守约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如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柯宾指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

  • 标签: 预期违约 法律特征 合同权利 民法通则 《合同法》
  • 简介:我国《合同法》引人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的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重要讨论话题.文章提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三种具体形态,并重点论证了关于默示拒绝履行构成要件和预期不能履行构成要件的观点。

  • 标签: 明示拒绝履行 默示拒绝履行 预期不能履行
  • 简介:英美预期违约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不能履行相对应。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为不安抗辩的规则,第108条、94条第2款为预期拒绝履行的规则。两套规则彼此独立,具体适用也无须相互援引参照。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合同法》 中国
  • 简介: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还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仔细推敲之下,通过与英美法国家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而且与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安抗辩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产生交叉重合。一、英美法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从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

  • 标签: 合同法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比较研究
  •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独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 标签: 预期违约制度 受害方 法律救济 行期 法国民法典 不安抗辩权
  • 简介:<正>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违约理论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都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它们在我国各类合同实践中都客观存在,因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加以借鉴是必要的。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立法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特有的概念。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届,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英美合同法 大陆法系 制度 履行期限
  • 简介: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融合 取代
  • 简介:在现代的市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往往存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可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危险,或者说很有可能将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英美法系针对上述情况创设了预期违约的制度,大陆法系则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不少人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完全能够解决相关问题,没有必要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存在必要,两种制度可否并存呢?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履行债务 英美法系 合同订立 期限届满
  • 简介:<正>一、概念及其渊源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当事人 法律制度 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
  • 简介: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二者既有相似的制度功能,又有相异的制度构造特征.我国吸取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在批判借鉴的同时,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法律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共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合同期 期待权 英美法 大陆法
  • 简介:来源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现已成为国际贸易当中的重要规则,它能够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引进,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此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多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中的预期 合同法中的 违约制度
  • 简介:预期违约理论与不安抗辩制度是分属于英美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不同制度范畴。它们以各自独有的功能模式在所属的不同法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新施行的《合同法》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两者囊括于一部法典中。因此,揭示它们的不同特点,协调其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并理顺相关法律的适用步骤,便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 标签: 合同法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制度 对比研究
  • 简介:所谓预期违约(Am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界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经济上的被鼓励性和法律上的允许性,

  • 标签: 明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 法律价值 经济分析法学 双方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
  • 简介:2000年3月3日原告李庆将自有的营业楼租赁给被告王雨从事服装经营,租期四年,从2000年3月3日起到2004年3月2日。年租金16万,一年分两次交纳,第一次租金于3月3日交纳10万元,同年9月3日再交6万元。合同签定后,被告即开始经营,并先后于3月3日和9月3日向原告交纳租金10万元、6万元。2000年年底被告因经营不好,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租金,但未能

  • 标签: 预期违约制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我国合同法 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