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的真正意义体现于其但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排除给付义务,不仅以《民法典》第577条为适用前提,更以双方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第580条蕴含了中国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方面,可进行传统上的给付义务、对待给付的讨论,其中还可提取出履行不能情况下债务人利益保护的方式,除此以外还可结合归责事由对履行不能责任产生的影响。
简介: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的真正意义体现于其但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排除给付义务,不仅以《民法典》第577条为适用前提,更以双方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第580条蕴含了中国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方面,可进行传统上的给付义务、对待给付的讨论,其中还可提取出履行不能情况下债务人利益保护的方式,除此以外还可结合归责事由对履行不能责任产生的影响。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简介:我身处海外,虽然在香港的大学中文系承乏“杜甫诗”一科教席,但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由于种种原因,不曾跟国内诸硕学名家接触。《杜甫研究学刊》当时是能够断断续续看到的,觉得杜诗研究者有一个研究成果发表的园地,有助于杜甫作品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而且所见文章,不少实在写得很好,对自己的讲课和探研,帮助很大。多年教学、参阅和思索,心中也颇积聚了一些看法。八七年冬,终于就其中一些意见,写成《吴体原于民歌说新议》一文,用邝光希的笔名,投寄给《学刊》。我远在香港,藉藉无闻,而且意见不一定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原也不指望文章能被采用。然而《学刊》不弃,文章在一九八八年第二期刊载了;这是我跟《学刊》联系的开始。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我们这里主要谈谈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