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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和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在于它们能够促进经济效率。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减损规则,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却不甚明了,尤其是在预期违约情形下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问题。研究表明,应该遵循效率进路,确认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起始于对方确定的履行拒绝。当对方的履行拒绝的信息模棱两可时,可以借助于请求提供履约保障的方式予以确认。

  • 标签: 预期违约 减损 效率 履约保障
  • 简介: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斯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 标签: 合同法 预期违约 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 民法
  • 简介: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法律在合同订立阶段设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履行阶段设立了违约责任,以此达到规制当事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开始前如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应运而生。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异同 评析
  •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笔者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对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的相关制度进行辨析,以利于对《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学习。

  • 标签: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 简介: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采用了源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源自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探讨由于两大制度本身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提出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预期违约行为,未违约方可以通过采取是否接受对方的预期违约而做出相应的救济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 标签: 合同法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 简介:摘要: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冲突,研究两种体系的协调方式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两种制度适用冲突,探析出现冲突的原因,提出协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体系的路径,以此提高司法实践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两种体系的作用,保护合同方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研究,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体系协调
  • 简介:本文着眼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比较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应当加以完善的建议。

  • 标签: 预期违约 公约 合同法
  • 简介: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亟需吸纳的重要制度郝东旭,魏淑君一、预期违约规则: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称先期违约,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的先进的合同制度。由于该理论的先进性,使其对国际货物买卖统一立法──《联...

  • 标签: 预期违约规则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 简介: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第108条规定的只是明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默示预期违约(见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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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第108条规定的只是明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默示预期违约(见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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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比较分析
  • 简介:通过研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并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在我国新的《合同法》中引进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制度应结合国情、取其精华,这对形成我国自己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合同法
  •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 标签: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 简介:本文通过将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比较,旨在说明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越性,并运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差异,阐述我国在《合同法》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阐述我国在《合同法》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阐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 标签: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 简介:我国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108条分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在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学界对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废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抉择二者如何适用。为了解决二者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删除《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并对不安抗辩权中的缺漏进行修改和补充。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制度选择 《合同法》第68条
  • 简介:预期度量、预期特征和预期效应三个方面对汇率预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述,以期为后续的汇率预期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有益参考。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汇率预期度量方法有待改进,汇率预期特征研究有待深入,汇率预期效应研究有待完善。进一步发现:可以通过“序列估算”解决汇率预期度量问题,可以在非线性框架下深化汇率预期特征研究,可以通过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完善汇率预期效应研究。

  • 标签: 汇率预期 预期度量 预期特征 预期效应
  • 简介: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一)我国新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第2609条对默示预期违约规定为摘要

  • 标签: 不安抗辩 关系现行法 抗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