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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个结果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较好地回应了社会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的现实需要,但在证明标准等方面的缺失可能会导致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或相关国际公约也称之为“民事没收”。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为摆脱“程序失灵”的命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 标签: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优势证据
  • 简介: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遵从实体法上已大为进步,但对程序合法的认识仍显不足.程序操作上的不规范引起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并由此滋生了大量行政纠纷。审判实践中,针对适用不同的判决结果,可采取确定无效、可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种责任形式。为此,既要遵守程序规则.又不能陷入形式主义.应从增加行政机关效率、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等角度考量,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 标签: 程序违法 无效 撤销 确认违法 履行法定职责
  • 简介:新修改的刑诉法确定了申请方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申请方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对违法所得的证明则有犯罪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之分。在美国民事没收制度中,法律将无辜物主利益区分为表面的和法律的利益,并对无辜物主的法律利益进一步细分为先存利益和后得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张中,无辜物主的证明责任不尽相同。美国民事没收中关于无辜物主的证明责任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之证明责任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 标签: 没收程序 证明责任 犯罪事实 违法所得 法律利益
  • 简介:目前,“两违”建筑漫延,已经成为首府南宁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及时制定查处“两违”建筑的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明确查处“两违”建筑的执法主体及县区和政府部门与相关单位的责任,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住“两违”建筑。

  • 标签: 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 南宁市
  • 简介:国家统一实施的高考、考研以及各类专业考试,均涉及考生入学、人职、晋升等切身利益,因考试成败事关人生前途命运,一些考生或家长不惜重金,获取考题、甚至违法作弊,还以为无其他恶意,大不了给个处分之类了之。却不知购买考题、考场作弊、报复监考老师等行为,因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而“摊上大事”的例子比比皆是。

  • 标签: 专业考试 考场作弊 违法 悲剧 国家统一 切身利益
  • 简介: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出发,本文认为,紧急避险理论并非人体器官移植阻却违法性的理论基础,现行立法是以'知情同意'或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人体器官移植合法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基于器官供体的知情同意,除非是'组织多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一般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违法性在于对人体器官'商业化禁令'的违背,而非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标签: 器官移植 刑法修正案(八) 被害人承诺 违法阻却事由
  • 简介:义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再次来到西新桥村和东滩里村3处违法电镀企业及2家酸洗厂实地察看整治情况。李景霞主任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开辟宦传栏、发放宣传标语等彤式,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做到群众理解,

  • 标签: 违法排污企业 人大常委会 文安县 整治 电镀企业 宣传工作
  • 简介:由于新媒体所具有的拟真性、互动性、趣味性、人本性、持久性、非线性等特性对于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有着强烈的吸引力,青少年非常容易沉迷于新媒体为他们提供的虚拟空间之中,加上极强的模仿能力,当受到新媒体中的不良信息的影响时,就非常容易被引入犯罪的歧途。各种激发新媒体的负面作用的因素导致新媒体在某些时候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激发新媒体的正面作用,遏制新媒体的负面效果,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新媒体行业进行引导和监管,加强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将各级学校作为青少年接受文化教育的主要机构,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系统、全面的媒介素养教育。

  • 标签: 青少年犯罪 新媒体 犯罪预防 媒体责任
  • 简介:行政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制度运行规范化、实效化、常态化的关键环节,它使行政问责由行政性而法律性、由碎片化而体系化、由内部运作而社会化、由选择化而普遍化。然而,目前我国真正或者完整意义上的行政问责程序还没有建构起来。因此,完善相关行政问责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其中关键之点在于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将行政问责程序建构起来。具体而言,行政问责主体应非行政化、行政问责罚则应法典化、行政问责方式应衔接化、行政问责过程应司法化、行政问责结果应效率化。

  • 标签: 行政问责 程序规则 规范化与实效化
  • 简介: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语境下,几乎没有'违法性'的犯罪论体系的位置,我国的'刑事违法性'只是在比较抽象且空泛的犯罪概念范畴提及。在刑法理论界,最近出现了将违法性植入犯罪论体系思潮,这一思潮最初是由陈兴良教授等主张我国移植德日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而逐步兴起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可以说是最近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个前沿问题。张明楷教授就指出:'在三阶层体系中,虽然区分了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但两

  • 标签: 之争视角 体系之争 判断问题
  • 简介:在我国政府打击取缔的高压态势下,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顽固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城市与乡村相结合、境内与境外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是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方式与趋势。必须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汇总研判分析机制,提高预警能力;坚决依法取缔和摧毁邪教组织体系及地下活动网络;深入开展侦察控制工作;加强反邪教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标签: 反邪教 违法犯罪 趋势 处置对策
  • 简介: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 标签: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占有目的 共同犯罪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二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标签: 税收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 发票 管理 印发 国家税务局
  • 简介:程序法的角度重新解读自首的本质,将自首定位为一项诉讼行为,才能有助于司法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决。而作为一项诉讼行为,自首本质上就是一种意思表示:自首的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应当明确其到案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管辖之下,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自首的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应当是主动投案的,并具有通过投案这一特定方式传达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意识;自首的法效意思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明确的期望发生预定法律效果(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意思;自首的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将其自首的意思通过其行为举止表达于外部。

  • 标签: 自首 诉讼行为 刑法 刑事诉讼法
  • 简介:注重从程序上建党,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注重从程序上建党,应抓好程序意识培养、程序性制度体系建设和程序性法规立法的三个方面的着力点;要科学认识和把握民主集中制蕴含的程序机制,程序建设要贯穿于"五位一体"党建格局的始终和权力运行四个基本环节的问题。

  • 标签: 程序上建党 必然选择 着力点 重点认识的问题
  • 简介:刑事程序革命让沃伦和沃伦法院栽入史册,我们通过研究也获得一系列“普世价值”,然而这场革命在某种意义上却是失败的.自由派大法官们几近相同的阶级出身和生活阅历使这场革命成为多数派的专政,贯彻革命始终的排除规则并没有为警察确立明确的行为准则,他们再一次证实了詹姆斯·布莱斯不言自明的真理:“法官只不过是人而已”.

  • 标签: 沃伦法院 自由派大法官 刑事程序革命
  • 简介: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实现最重要是依靠程序法予以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规范本身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应与诉讼阶段(决定阶段)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相区别,审前调查程序是诉讼程序(或决定程序)之一部分,而执行程序始于罪犯被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终于执行完毕,其核心内容就是执行法院判决(或决定)。

  • 标签: 社区矫正 执行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 调查程序 刑事执行 诉讼阶段
  • 简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矛盾和纠纷被诉至法院,由于司法程序缺乏必要的终结性,一些已决案件经生效裁判确定后,不断被申诉再审,导致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 标签: 司法程序 社会转型时期 社会矛盾 经济社会 生效裁判 社会关系
  • 简介:患者家属拒绝签字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行为,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家属对于死亡结果通常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拒签家属应当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在家属拒签的前提下,医生不采取急救手术符合法律上的不作为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其不作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属于行为人对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如果医生对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过失或者具备了主观责任条件,就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反之则属于违法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

  • 标签: 不作为 违法性 特定义务 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