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清代前期,佃农一般都是在农作物生产过程完成之后,向封建地主交纳地租。但是,在某些地区存在着佃农在农作物生产过程没有完成,或者还没有开始的时侯,就要向地主交纳地租的现象,即文献资料中记载的:佃农“先期纳租”、“头年交租,次年种地”、“先交租银,后种田亩”、农民纳租,“或在当年,或在上年”等等。以作者有限的见闻,在清代前期,尚未见到有把这种交租方式概括做预租的。迨到民国年间,或在清代末叶,才出现把这种交租方式叫做预租等多种多样的名称。根据李文治、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提供的资料,在湖南汉寿县叫做倒租。在河南叫做支租。在河北霸县叫做现租。在广东东江一带叫做上期制。在辽宁绥中县一带叫做上期租。江苏浙江沿海一带叫做预租。有“照旧习缴纳预租”、“预租陋习,相沿已久”、“预租风亦盛”等记载。但这里的预租有两种
简介:一、前言我们这里说的宁都地区,指江西省的宁都、瑞金、石城三县,间或联系到左右“邻居”。关涉的时间,定为明清时期,主要是明代中期至清代中期。换言之,所论历史事件的时空范围与南赣巡抚特区一致,是我对“南赣特区”研究的继续。明朝设立南赣巡抚,划出偌大的一个特区,最直接的动因是社会剧烈动荡,盗寇严重。为什么南赣特区多盗?致盗的社会根源是什么?要认清南赣特区的这个老大难社会问题,必须深入考察最基层的社会经济关系。南赣特区的地域很大,其内部还有地区差异,本文专论宁都、瑞金、石城三县,因为它们有较多的共性,清代曾把它们划为一个行政区——宁都直隶州。考察这个地区的佃农抗租活动,能够具体揭示“客家基地”的基层社会动向,而这正是“客家”这个大课题中的紧要部分。在客家研究园地里,前辈学者罗香林将宁都、瑞金、石城三县列为“非纯客住县”(见《客家源流考》第四节);而现在的一些客家论著中已将它们升级为“纯客县”。本文不对宁都等县是否“纯客县”问题进行讨论,只探索这里社会演进中的“重头戏”。
简介:基于原始契约与刑科题本,本文揭示了清代地权交易的三大类型,一是债权型融通,二是产权转让,三是股权交易出现。借助于土地但不发生产权最终转移的融通性债权交易的各种形式常被混淆.本文加以考辨与厘清:“押”,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典”,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当”,以地权为中介的各种借贷形式;“抵”,发生地权分割,并以此抵还欠债。清代出现的这些交易手段使农户在保有地权的同时实现其融通性需求,它们与现代金融工具相似,其名称与方式延续并沿用至今。地权转让与收益补偿等交易形式则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土地经营的合伙制与股权交易亦开始出现。凡此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不仅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困,更促进了土地流转,使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得以活跃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