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通过技术进步不一定能够找到替代资源,而且即使能够找到,也要将经济活动限制在生态承载力之内,如此,就应该大力发展稳态经济;通过技术进步肯定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利用,但是,如果不改变消费主义文化和市场经济资本逻辑,技术进步只可能增加资源消耗,加剧资源危机,鉴此,应该大力发展非物质经济;资源危机并不必然带来技术进步,只有进行制度变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资源危机的解决;在解决资源危机这一问题上,技术进步在很多时候并不一定比制度变革更有利。总之,对于资源危机的解决,制度设置及其贯彻比技术进步及其应用更重要,应该更加重视通过制度变革而不是单纯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资源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