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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都很原则地规定了处罚的选择种类和裁量幅度,而如何正确选择、准确裁量,却无具体标准。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注意到治安处罚的合法性方面,却忽视了不合理地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结果会导致处罚

  • 标签: 治安处罚 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权 处罚幅度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法行为
  • 简介:<正>某地一事业单位,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强烈。当执法监督部门“声明”要介入检查时,该单位却主动“找上门来”,把问题全“摊开”了,使问题很快地查了个清楚。执法部门领导认为这个单位问题虽严重,但能积极配合主动认错,给予象征性的经济处罚和“下不为例”的处理。这种“从宽处理”的现象值得深思。在经济活动领域里,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处理时固然应考虑其“态度如何”,但更重要的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如果仅凭“态度好”,

  • 标签: 处理从宽 执法监督 介入检查 从宽处理 象征性 财经纪律
  • 简介:为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和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应当对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予以必要的限制,对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 标签: 治安处罚 当场处罚 程序 条件 内容
  • 简介: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它在感召犯罪人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都发挥过积极作用,直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被广泛运用并行之有效.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所反映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精神,极大地保障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的人权,因而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 标签: 坦白从宽 沉默权 犯罪集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被追诉方 现代法治国家
  • 简介:"坦白从宽"作为鼓励犯罪人供述的机制,与有罪推定没有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更是沉默权国家的司法配套机制."坦白从宽"对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我国将来顺应国际诉讼潮流逐步引进沉默权制度,必须以进一步完善鼓励供述的"坦白从宽"制度为前提.

  • 标签: "坦白从宽" 否定论 辨析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 鼓励供述机制
  • 简介:但受权组织能否委托行政机关或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必要在受权处罚立法中增加受权组织不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处罚的规定

  • 标签: 受托处罚 受权处罚 处罚受托
  • 简介:规劝兆犯投案自首,可以减轻政府的追逃成本和社会压力,使一部分未结案件及时得到了结。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误区,表现为明显的运动式和阶段性特征,不利于司法公正。为此,应在立法上对其予以完善,在出台政策、执法过程中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树立公众对法律的认民感。

  • 标签: 公安机关 犯罪 自首 追逃工作
  • 简介: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地方司法机构开始淡化这个口号甚至不再提及

  • 标签: 再质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抗拒从严再
  • 简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称受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称受托组织)两类非行政机关,从处罚权力来源角度观之,受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权处罚;受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托处罚。本文对受权处罚和受托处罚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发表一已之见,就教于同仁。

  • 标签: 受权处罚 受托处罚 立法 制度缺陷 《行政处罚法》
  • 简介:有这样一则故事:一位小和尚学艺多年,自认为学成打算出山,于是未向师傅当面辞行,只留下一张字条就径直下山而去。师傅获知,非常气愤,他抄近路追上徒弟。"你为什么下山呀?""师傅,我已经学够了,可以独闯天下了。""什么叫够了?"师傅问。"就是满了,装不下了。"徒弟答道。"那么你装一大碗石子来。"徒弟照

  • 标签: 处罚学生 学生讲 讲艺术
  • 简介:“减轻处罚”适用新探曾芳文根据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是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一、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对此,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

  • 标签: 减轻处罚 附加刑 法定最低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犯罪分子
  • 简介:<正>《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3条第1款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中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和立法宗旨上可看出,适用第63条与第64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导致少缴税款后果。如

  • 标签: 征管法 扣缴义务人 计税依据 限期改正 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