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必为他人之权利所控制之行为。认为直接侵权行为受他人权利之控制,间接侵权行为不受他人权利之控制,违反逻辑。直接与间接是一组两极辞端,当侵权主体数量在两个以上,如果不选定特定主体为参照,根本不存在直接与间接的问题。如果选定参照,比较二者的依据,只能是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而以侵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区分侵权,意义何在?传统民法之共同侵权理论完全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之复数主体侵权问题。再对侵权作直接与间接之分,多此一举。"过错"是侵权之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当视频网站提供侵权视频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视频网站提供存储服务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提供侵权视频还是提供存储服务,均以过错为侵权之唯一要件。而所谓的过错标准,即应知标准。后引入普通法之"红旗标准"规则,换汤不换药,"红旗"是"应知"的代称。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化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