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司法办案人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之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案件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性思考等方面存在差异,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认定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最终处断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由此会受到挑战。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与认定,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掌握在一定尺度范围内,实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诉讼环境、稳定诉讼秩序所必需。
简介:目的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由司法机关调查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状况的相关材料与鉴定的医学诊断结论之间的关系.方法分析2002年~2003年我院完成的130例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的调查材料与鉴定医学诊断结论的关系,并按刑事案、民事案及被害案分为三组进行比较.结果130例被鉴定案例中刑事案105例,民事案8例,被害案17例.三组案例既往精神状况调查材料均来自不同方面,以被鉴定人的亲属为主要来源.民事案组的调查材料来自邻居、同事与司法机关的比例最低,且一致性也最低;刑事案与被害案两组的调查材料多来自邻居、同事与司法机关,其调查材料与鉴定结果一致性较高,三组材料来源的差别性具有统计学意义;孤证仅有5例.结论虽然调查所得既往精神状况材料在多数情况下可信,且与鉴定检查所见相符而被采纳,但其中部分案例的调查材料也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确定性及孤证等问题,在鉴定过程中应正确、客观、合理地评价来自各方的调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