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了解与探讨某大型三甲中医院合同制护士工作一年的真实体验,为医院护理管理提供依据。方法运用质性研究中的解释现象学研究方法,对20名某大型三甲中医院工作一年的合同制护士进行深度访谈,采用类属分析方法对转录稿进行比较分析,并归纳主题。结果受访者的真实体验包括正性和负性两个方面,其中正性方面包括对医院印象良好、工作后责任感增强、对医院继续教育培训满意、科室主任及护士长关心照顾、能与医生有效积极配合、年长护士带教认真、与年轻护士相处融洽、能与患者及家属建立良好关系、工作后技术水平和沟通能力有所提高以及较高的工作认同感;负性方面主要包括薪水及福利偏低、工作压力大、渴望获得尊重及理解、个人能力不足、缺少长期职业规划。结论医院需要通过深化薪资分配制度,努力做到同工同酬;开展职业减压培训,加强人文关怀;建立激励机制,实行个性化管理三方面以减少合同制护士真实体验中的负性影响。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