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会受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状况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法律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最终还应归属于客观的范畴。由此可见,我国的《档案法》,同时具有阶级性和客观性的双重属性。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而,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
简介:<正>关于方志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归纳起来不外有二种意见:一是方志属于地理类。从源流上看,它由汉魏地记、隋唐图经发展而来,到宋代最后定型。从图书分类上看,历代图书目录都把方志归入地理类。二是方志属于历史学的范畴,主张最力的是清代方志大家章学诚,他竭力反对方志是地理书,并把地理学派痛斥为“陋儒”。三是方志既不属地理,又不属历史,它是一种史地两性兼而有之的边缘学科。其中第二种意见已为越来越多学者所接受,持第三种意见的人也不少。笔者不甘寂寞,愿当“陋儒”,坚持方志属于地理学的范畴这一传统观点。现不揣浅陋,把个人的理由陈述如下,供方志学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