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波兰联工党(共产党)于1990年一月解体后,便初步构想其经济、法律和政治的转轨,以建立一种可行的市场经济与民主的政府。这一构想的目标,也称“经济转换工程”,旨在建立一种能尽快而顺利地与欧洲共同经济体接轨的现代化经济。这一转轨工程还谋求获得波兰工业宏观经济上的稳定和结构上的转换,以及制度上的全面改革。转轨工程的改革初步包括引进外汇自由兑换制,减少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和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这些改革进一步稳固了波兰的经济体系。后期共产党员执政以后坚持进一步改革,决心通过与欧共体建立正式的协作关系以实现其重新进入西欧国家行列的愿望。鉴于此,波
简介:依据《欧共体条约》,欧共体法院掌诠释及适用该条约之权。在欧盟的诸多司法控制诉讼手段中,基于《条约》第230条的无效行为之诉处于中心位置。在欧洲法院眼中,它可以审查所有由欧盟机构做出的意在产生法律效果的措施,包括欧洲议会的行为,不管其性质或形式如何。与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这些特权申请者不同,自然人与法人仅有权向针对其自身的决定发出冲击,对于针对他人的行为,对"个别相关"和"直接相关"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也很艰难。如果欧共体行为的性质属于条约规定的四种审查依据或违反了欧洲法院所发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基本人权、正当期望、比例性、平等对待、法律确定性),欧洲法院便可宣告其无效。
简介:复制生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独占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权利人拒绝向第三方授予许可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以下简称ECT82)意义上之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滥用行为的存在。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判,欧洲法院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总结出了一些标准,一旦符合这些标准,权利人就会被强行要求向市场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当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垄断了市场“基础设施”的时候,欧盟竞争法就会赋予权利人开放这种“特定门槛”的强制性义务。
简介:<正>《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什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呢?几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些经济学家也对此作了阐述。笔者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今年《军旗》杂志第18期上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作为本文探讨的引子。他说:“从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全社会公有制,也已经不是长期以来公认的界限分明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从中央、地方(省、市、县)到乡镇,有许多层次并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