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随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民事检察建议这个概念首次在基本法律中得以表述及确立。然而,该制度在颁布施行后,并未如其他制度修改引起学术界太多关注,相反,在司法实务界,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呈上升趋势,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研究两大法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了解到两大法系并不存在民事检察建议权,但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提出诉讼、参与诉讼的方式方可介入到民事诉讼中进行监督,而在俄罗斯的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理论问题和相关制度中,发现了其存在与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权功能相似的制度,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因为我国早期是模仿前苏联的法律来修订我国的法律,而俄罗斯作为前苏联法律最大的继承者,将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而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条文中,同样将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构建是否跟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关系?由此引发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本文中民事检察建议权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性质为公权力,且该权力不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力,而是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力,仅在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于非讼程序中。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无肝素盐水透析器预冲法与传统肝素盐水透析器预冲法的有效性及可行性,为临床寻求安全、有效、经济、简化的护理操作方法。方法对2014年6月~2015年6月期间在我院血液透析的50例患者行自身前后比较,分别在2014年6~12月采用5mg/dl的肝素盐水预冲透析器及管路,2015年1~6月采用无肝素盐水预冲透析器及管路,观察两种方法透析器及管路凝血的发生率及护士操作流程的差异、病人的药品花费差异,并行做出统计分析。结果两种透析器预冲方法透析器凝血率无显著差异,P>0.05无统计学意义,但无肝素盐水预冲法抗凝剂剂量更准确,为病人节约了药品费,减少护士操作环节,减少了玻璃微粒污染的机会。结论无肝素盐水透析器预冲法可替代传统的肝素盐水透析器预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