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效力的制度。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新近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对表见代理予以确认。关于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法学界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派秉承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或因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或因有某些与代理权
简介:摘要:表见代理,是法律上的概念,通俗地讲,就是第三方有足够理由相信,与交易方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就是其与交易方发生法律行为的一种代理,这种代理方式直接导致法律后果由交易方承担的问题。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又经常会出现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争议情形,因为工程从立项、决策、设计、施工、运营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众多主体和交易,因此经常出现表见代理。本文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领域而言,以工程施工为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和用工不规范等情况时,对于交易相对方而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显得尤为重要,构成则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如果不构成则只能向代理人主张权利,由于主张权利主体的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会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