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上过于简略的规定使得土地立体开发中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纠缠不清,应分析、检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人的分层设立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再利用方式三大问题.形成土地立体开发私法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应通过登记制度予以确定,《物权法》出台前未登记垂直范围的,当事人可凭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司法裁决等申请登记.否则视为没有限制。然后,土地所有权人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应包括权利范围不得重叠、已有物权人不享有同意权等.同时物权人间利益协调可通过变通适用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与确立司法介入等方式进行。最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未使用空间的利用问题上,基于制度背景、立法现状等考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但其可通过权利的部分转让实现对空间的再利用。
简介:土地复垦监管组织条款既是监管主体维度下构建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必要规范指引,也是在该微观领域印证、反思行政组织法所涉行政权配置、公务员管理理论的基本制度载体。可基于机构能力这一"回应型法"命题,在法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探讨该类条款所涉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治理要义的规范评判与规范设定问题。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备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开放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部门协同、职权互动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鼓励协商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协同形式、协同内容规范,在欢迎批评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职权清单、权责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复垦监管机构治理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管理与责任保障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参与性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任职保障、框架性制裁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决策理由说明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基准、实效化在职培训规范,在合理性检验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内部制裁权威包容性、方式整体化规范。
简介:集体林作为具有巨大战略意义的森林资源,其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却被罔置于民法思维与物权化的迷思之下,将森林、林木、林地等视为掘取经济价值之'物',而忽略了对其作为环境要素所独具之生态功能价值的关注。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思维之下对林权制度改革建构一条衡平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了2008年以来本轮林改的背景以及'林权'这一语汇法律表达的政策性之殇与物权化之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法理依据,进而提出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路径的建构模式。
简介:团体诉讼是德国诉讼法中一项历史悠久、富有特色的制度,它从程序法的角度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起到了保障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团体诉讼引入《一般交易条款规制法》的立法背景,以及三十年来其在规制一般交易条款方面取得的成果,然后介绍了团体诉讼的另外一个用武之地: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分散型或小额侵权行为的团体的"穷尽利润"诉讼,接着介绍和评析了欧盟的集体权利的实现机制。最后,作者介绍了正在试行中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它针对的是因投资领域的虚假陈述所导致的群体性侵权纠纷;作为联邦司法部长,作者呼吁对这种诉讼方式加以研究,并将其引入到消费者保护领域,进一步丰富未来的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实现途径。
简介:一、乾隆时期苗疆土地问题的产生改土归流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民族政治变革运动,它极大了改变了苗疆社会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结构。由于土司大多被废黜或遣返内地,土地牢牢控制在土司手中的旧有状况被打破,再加上在征服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大肆屠杀,苗疆出现大量无主土地和空闲荒地。另一方面,乾隆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相对稳定,内地汉族人口激增,中原的土地已不敷耕养,加之水旱等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苗疆的荒置土地,为内地民人向苗疆大量迁徙创造了条件。汉族凭借先进的耕作技术和商品经济观念,逐步挤占和侵蚀少数民族的土地。这种现象逐步形成风潮,升级成为苗疆的一大社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