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各位同志、各位记者: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1月24日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继"五年禁猎"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又一个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总结通报前五年禁猎情况,深入宣传、贯彻继续禁猎决定,通过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促进我省的生态平衡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6年1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行禁猎,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此举在国内外反响较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作了专题报
简介:<正>自1996年在全省实施五年禁猎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促进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巩固五年禁猎成果,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针对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简介:藏政办发[2013]46号(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由于我区野生动物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在保护尤其是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地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
简介:<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简介: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于2012年8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进行调研,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简介: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同时认真分析总结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9年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10年来的情况,将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内容吸收到草案中,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
简介: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共89人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