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2016年4月25日.某建筑公司职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2015年7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2250元。庭审中.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一名保安.工作地点在值班室内,并安装空调降温,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驳回。而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公司财产安全,需要白天在高温天气下定时到室外进行安全巡查.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但没有提交工作时间内高温天气的有关记录。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因李某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应承担不利后果.裁决驳回李某支付高温津贴的请求。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劳动关系的传统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不同于传统的用工形式,网约工这一用工形式灵活多样,时间自由,无疑为社会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在通过网络雇佣缓解广大民众就业压力的同时,也为各大用工单位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满足了现代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这一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下,凸显出来的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是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频频引发社会舆论和民众关注。本文通过界定网约工权益的核心概念,分析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总结网约工权益受到损害的现实困境,并基于此探索劳动保障权益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