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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WTO争端解决中商业秘密信息(BCI,businessconfidentialinformation)的保护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而WTO协定的规定与争端解决实践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完善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确立标准的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制度,适当平衡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与查明事实、秘密信息保护与争端方平等获取信息权以及保护程序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 标签: WTO 争端解决 商业秘密信息 证据
  • 简介:信息化条件下的职务犯罪精确打击,是指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凭借金融、社保、户籍、房产、通信、行政执法等各种综合信息平台,运用话单分析软件、手机恢复设备等侦查设备,对职务犯罪实施定时、定向、定量的侦查取证,在不同时间、多维空间以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打击,不断提升揭露和证明职务犯罪精准度的一种侦查方式。信息化条件下职务犯罪精确打击的出现,是日益成熟的信息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然结果。

  • 标签: 侦查设备 信息技术 综合信息平台 侦查方式 职务犯罪侦查 行政执法
  • 简介:基于一种比较法视野,本文对美、法、德等国的重整制度进行了简要考察,并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和思想,从信息和风险的角度讨论了决定重整制度是否有效的几个制约条件,总结出一个简单的重整制度有效性规律。以此标准考察,由于欠缺拥有较高司法能力和良好职业操守的法院系统,忽略债权人自治、缺少促进重整过程中有效信息交流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会催发更多的司法腐败并激发债务人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

  • 标签: 风险 信息 重整制度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九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数量增长率最高、行政机关败诉率最高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让行政机关难以适从、倍感压力。结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以司法审查中的法院裁判准则为视角,从性质、形式、内容三方面剖析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以期在实践中为行政机关接收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有效的指导。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有效 司法审查
  • 简介:侦查情报信息、特侦技术、特情人员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三大支柱,三者有机结合,是信息化时代刑事犯罪侦查的发展方向,而侦查情报信息在三者之中地位又最为关键。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于查处难度较大,客观上要求侦查此类犯罪的部门具有较高的侦查效能,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手段、制度作为侦查保证,案件往往难以有效侦破。为了确保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国因地制宜建立了有利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权力和证据制度、侦查程序等,其中绝大部分侦查机构具备情报信息相关工作职能。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信息等工作尚处起步阶段,还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实际需求。笔者对当前国内外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信息工作略作比较,以期对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创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提供参考。

  • 标签: 情报信息工作 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 刑事侦查工作 中外 贪污贿赂
  • 简介:注册会计师增长快速,而市场需求未能有效放大,导致了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业务的争夺愈演愈烈.恶性竞争的后果是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会计市场恶性竞争法律规制的缺位和监管的虚位提醒人们: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整顿会计市场已刻不容缓.

  • 标签: 注册会计师 虚假财务报告 会计市场恶性竞争 法律制度 政府监管力度
  • 简介: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实践中如何界定某一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界定与公开政府信息应把握四个维度,维度之一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前提——准确判别政府信息的公布主体;维度之二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关键——真正厘清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维度之三是界定政府信息的重点——正确认定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维度之四是公开政府信息的难点——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只有科学把握这四个维度才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法治政府与阳光政府方可有序推进。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 公布主体 形成方式 存在形式 关系
  • 简介:证立法益的正当性方向应是将法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联。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刑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是直接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是超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信赖。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超个人法益的合理性,可以从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修法背景与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证立。在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法解释应保持谦抑与理性。

  • 标签: 个人信息自决权 超个人法益 信息风险社会 信赖 大数据
  • 简介:随着网络在中国的迅速普及,在网络环境申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应如何加强法律的调整,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侵害他人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中国的立法与实践为研究基础,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封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追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封完善中国的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 标签: 网络个人信息 侵权表现 法律保护
  • 简介: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首次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同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大数据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大数据应用能够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 标签: 信息化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工作报告 现状 公证 政府治理能力
  • 简介:我国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中存在着网络信息传播参与主体的称谓不统一、主观过错状态的立法术语表述不规范、'避风港'原则与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不协调等问题,导致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歧、著作权法自身体系的不协调等等。我们可以依循我国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因果要件等方面来尝试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问题 研究
  • 简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会计信息失真,不但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些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削弱政府宏观调控的效力;二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标签: 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法制 会计信息使用者 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经营
  • 简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信息化为主导的新一轮高校教育变革逐渐深入。与此同时,如何培养以卓越警务人才为代表的政法队伍的中坚力量,更是摆在公安高校面前的首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切实做好卓越警务人才培养顶层设计,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才能为卓越警务人才培养提供更有效的途径。

  • 标签: 信息化 卓越警务人才 培养模式
  •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对政府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监督权,这一权利要建立在对国家机关行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否则监督只能是徒有虚名.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是充分有效发挥人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决策和执法行为的重要因素.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应多样化,设立政府综合网站、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必要之选.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亟需制定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国 民主政治建设 政府权力 公民权利 公务行为
  • 简介: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发展至今的最新成果,有效地提升在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能力,从而剥丝抽茧,直捣黄龙,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值得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进行详尽的研究。

  • 标签: 信息化 科技强检 数据库
  • 简介:因特网(Internet)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构建起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电脑信息空间。然而,在这个崭新的空间里,信息资源在从产生、转换到传播、扩散和使用的一系列过程中,形形色色的网上侵权甚至犯罪行为却频频发生,防不胜防,难以取证和查处;另一方面,信息产...

  • 标签: 网络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脑信息 若干问题 因特网 域名
  • 简介:2013年8月17日.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公证协会在中国科技会堂举办了“北京市公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会暨交流演示活动”。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副会长王福家,北京市司法局纪委书记邓建生出席会议。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主管领导和部分业内专家应邀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公律科科长,全市25家公证处的主任、公证员及部分业务辅助人员共350余人观看了技术演示。

  • 标签: 信息平台建设 公证管理 北京市 中国科技会堂 成功 主管领导
  •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