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