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妥善处理公司内部冲突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对于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维护公司作为一种实体的持续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青睐,已成为解决公司股东内部冲突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没有对该制度进行规定,当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对公司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其他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除了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并没有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往往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解决,这对希望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来说,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也不能实现公司设立的初衷,更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就成为现实的需要。回应此需要,本文从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设想,以期对未来公司立法有所助益。
简介:自从古罗马法创设抵押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以来,对世界各国的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J深远的影响。然而,现供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单以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已远远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和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受“物尽其用”和“经济价值标准’等经济机理的影响,出于经济性因素的考虑,为充分发挥动产的用益权能,工业界对生产手段金融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传统民法规定的“质权需移转担保物占有于质权人”的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显露出欠缺而陷入困境。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抽木馨、高木多喜男在其合著的《担保物权法》一书中写道:如果象机械器具、汽车等能不转移占有而
简介:【摘要】我国法律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但并没有对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合作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个人与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合作的案例,对于该等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置,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发展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法律理论、立法的发展个人作为联营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日益的突出,实践中这类合同的主体一方为个人,另一方有的是企业股东,有的是企业,有和现有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和公司设立人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类似合同的效力,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应用现行法律加以认定,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有效或无效,或者简单的将其鉴定为借款合同。【关键词】联营合同个人主体联营模式合同效力
简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解决劳动争议 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企业开除、职工辞职、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均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