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阶段不同,行政规制改革的背景和步骤也不同。但是,各国的行政规制改革,在目标上却存在诸多相同性——其共通的目标就是规制的合理化。在中国,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行政规制的核心任务,是推进整合优化规制系统,以解决行政规制合理化问题。改革的指导原则应当是落实行政程序的三大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开原则。具体推进行政规制的改革,则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深化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是注重行政规制的关联性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包括三大部分,即行政规制决策、行政规制运行及行政规制监督和责任。这三方面的法制建设完善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行政规制的法制度。完善行政规制的关联性制度建设,涉及许多领域,其中特别重要的包括政府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还有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中国的行政规制改革,应当立足于《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切实地依法推进。
简介:一、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的含义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当事人则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的是请求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的是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如《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我国行政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之所以
简介: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