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四,部族的统帅机关辽代的部族在作为行政单位的同时,又是军事单位。其最高统帅机关是北枢密院。具体事务属于北、南两宰相府分掌。这无疑是军民两政不分的部族制度。在两宰相府之下,各个地区分别有统帅机关。各个小部族在军事上属于其统辖。因各部族的牧地被限定,进而出现了卫戍于同一地区的若干部族合而为一个集团的情况。所谓各地区分别设有的统帅机关,当然会掌握着这类集团的军令和政令。进一步讲,辽制中部族牧地被限定,就是为了有利于行政和军事上的方便。在《兵卫志中》众部族军条中载有:众部族分隶南北府,守卫四边,各有司存。并且依次列出了各部的隶属关系。同样,在《营卫志》中也有记载。依据这两部分可弄清这个问题。还有,
简介: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简介: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了唐代已逐渐形成。唐朝政府吸取历代的经验教训,对于官员的致仕条件、致仕程序及致仕后的各种待遇,都作了明文规定。但唐代官员的实际致仕状况到底如何呢?官员致仕后是否还可以参政?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作一简要论述。唐代规定,职事官“年七十已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釐务”。“诸文武选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务,有劳考及勋绩情愿给阶授散官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也就是说,“七十致仕”是一个原则规定,身体健康可不拘此限。相反,若身体不允许,也可提前致仕。
简介: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未经原所所权人同意而将其占有的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设定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安全,加强商品流转,活跃市场经济,稳定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交易商品置于公开市场中,善意第三人只是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和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受让人很难查清让与人是否有出让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把善意第三人置于商品交易危险之中,让其承担因出让无权处分财产而带来的风险,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使交易者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交易,对于商品流转会产生抑制作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则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交易者可放心地、大胆地参与市场活动,逆行商品交易,这样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安全,促进了商品流转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财产流转迅速,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可能将该项财产在短时间内又转让给他人,甚至几易其手。如果不顾此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