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9年7月,我国人民法院提出,可以对具有发展前景和发展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积极的运用重整程序,让市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因此重整程序和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挽救危困企业,使企业内部结构得到优化。为了更加准确地辨别重整价值和重整的可能性,破产法对于重整制度进行完善,与之相关的规定使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更加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预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仅仅活跃于地方司法的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司法制度,因此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还面临一些困境,基于此笔者针对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的困境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关探讨,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简介:行政执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形式。前两者构成执法的实体问题,后两者构成执法的程序问题。实体和程序,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对行政执法来说,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重视实体问题,而忽略了程序是否合法,给土地行政执法带来了不该有的麻烦。例如,某国土资源局在处理一宗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没有被送达人的签名,被法院视为未送达,并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定国土局败诉。可见,执法程序问题,应该引起土地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