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
简介:摘要: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已经有二十多年,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后果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依然层出不穷。为了持续发挥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作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为保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些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本文选取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和分析,提出污染环境罪应采取故意说的观点,希望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更加有效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