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78年以后,我国为了迅速重建市场财产体系,只能依靠人为理性的快速建构,历史地选择了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财产权结构。总体来看,这一结构既有历史前见提供的路径依赖,又符合日常经验的常识认知,也能满足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需要以及现代交易的正当保护要求,因此具有历史、经验以及逻辑的自洽性,从整体结构上应予保存。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带来的复杂交往互动,这一典范式结构也从产生、变化阶段走向质疑阶段,受到了不绝的批评,基于其内在理论冲突、外生“中间权利”现象以及逻辑推演规则应用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对现有物权/债权的僵硬区分标准予以改造。为此,有必要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以“义务人的知晓”作为物权逻辑链的新支撑,通过三个层次的默示外观反向推理方法重新建立物权的判断标准。同时,可借以实现私人意思判断坐标的转换,以权利人本人的意思与权利相对人的意思相互制约、互动并行。
简介:西方人说:“死亡和纳税是任何人一生都无法避免的两件事。”因此人们就不得不像正视死亡一样正视纳税。依据我国《宪法》、《刑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轻者受经济处罚,重者负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极刑。纳税人的义务究竟有多少?《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有以下十项纳税义务:1、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或机构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2、设置各类帐簿义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