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0 个结果
  • 简介:从生物尤其是动物生存发展的需求及其一般动作上看,护食、护土、护子是本能。在人类这里,'护'的东西更多元、更复杂,小心翼翼守住财物、确保权利安全是条件反射的思维和行动习惯。人性乃至所有生物性征中均带有侵犯的因素,不自觉的对秩序的破坏是正常现象,为使他人的侵犯和破坏力不及己,避免栖所、食物、财产等经历不必要的浪费和流失,或者为顺应特定的权威性安排。

  • 标签: 当事人 公证机构 公证人员
  • 简介:法官:王明在外出期间,将自家的名贵紫檀木屏风交与李叔华保管。李叔华出于朋友之间的感情,答应不计报酬,代为保管。为防不小心碰损,李叔华将该屏风置于自家一间平目无人走动的房间。但王明走后不久,该房间的玻璃被附近小孩踢出的足球打碎,导致该屏风一定程度上受损。王明回来后,要求李叔华赔偿其屏风的损失。李叔华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叔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代为保管 屏风 友情 赔偿责任 王明 紫檀木
  • 简介:2000年11月7日23点左右,四川省隆昌工务器材厂驾驶员将本单位的一辆三菱帕杰罗V73吉普型小客车停在西藏政府驻成都办事处接待站内,并缴纳了10元钱停车费。接待站出具了两张5元的停车发票及写有车牌号和“港星马”(接待站租给个体户开办的一个美容院名称)并盖有“西藏成办接待处接待站”收发专用章的牌子。2000年11月8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该车被4名身份不明的藏族男子持枪抢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但未侦破此案。该车价值688000元.已购买5个月,案发后保险公司赔付了50万元。

  • 标签: 赔偿责任 2000年11月 保管人 汽车 三菱帕杰罗 公安机关
  • 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8年第8期案例分析《该国债代保管凭证应否兑付》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作者岳琴防同志认为,本案属于存单纠纷案件,该代保管凭证应予兑付。其主要理由在于:一、王定增在青山国债部的100万元并非买国债,而是作为存款存入的。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应认定此处的该代保管凭证是形式,而实质是存单,因此,金属公司以此存单向钢花信用社质押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保护。二、青山国债部的回函对上述代保管凭证质押事宜予以确认并保证“到期只凭原凭证办理支取”,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照票或核押性质等同,应视为青山国债部已将该代保管凭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看待,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

  • 标签: 国债 普通债权 担保活动 存单纠纷案件 《担保法》 金融机构
  • 简介:法官:去年11月初,我单位某职工上夜班,她存在单位车库(设有值班室,由专人值班)的一辆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200元。那位职工找单位索赔,被我单位拒绝。因为单位与那位职工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车库划出停车区是为了给职工提供方便,既没收取费用,也没有与其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我们单位对其电动车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她的车辆被盗的损失应该由偷盗者承担责任。但是,该职工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竟然判决我单位赔偿其2000元。请问,法院认定我单位与该职工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正确?

  • 标签: 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 职工 保管 库存 安全保障义务
  • 简介:2007年3月,被告人李某的弟弟在重庆市某煤矿因工伤死亡。其侄女李凤分得遗产人民币60000元。因担心李凤的母亲高某改嫁后不管李凤,李某与高某等人商定,以李凤的名义,将该60000元存人银行,由李某保管密码,高某保管存单。一日李某趁高某不在家时拿走了存单。

  • 标签: 保管 行为构成 侵占罪 盗窃罪 义务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