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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察官法治思维的养成,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及法治的发展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具有独立、客观中立、规范性和普遍特征,其思维内容包括法律至上、多元平衡、平等保护、司法高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其养成途径包括教育和影响、制度和机制、文化和氛围、信仰和尊崇等方式。

  • 标签: 检察官 法治思维 特性 内容 养成途径
  • 简介:2012年10月在江苏溧阳参加'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理论研讨会时,车浩副教授提出要我给《刑事法判解》组一个专题稿件,我欣然接受了任务。刚好2012年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颇有争议的案件。在该案中,何强一方因为赌债纠纷,已经预见到对方一行人会打上门来,但是不予回避,而是准备菜刀等工具,等待对方一伙的到来,最后双方在何强的办公室发生斗殴。对于该案,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 标签: 正当防卫老 老问题 问题需要
  • 简介:信息获取能力日益成为衡量军事实力的重要标准。当前信息获取的重任已经基本由工作人员身上转到高科技设备上,思维决策的特点是把己方的一切有利条件调动、组合起来,也要最大限度地避开和限制各种不利条件,以达到取胜的目的,军事思维决策的基本程序体现了信息获取与思维决策在军事领域的有机结合。

  • 标签: 军事领域 远战 信息获取 思维决策
  • 简介:盘查是基层警察最基本的公安业务,在具体实践中为了提高盘查效率和准确,盘查警察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用类属性思维。由于以往研究者更多从个体的、经验的层面总结优秀警察的盘查经验,对心理学知识关注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盘查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本文从心理学角度对盘查技术进行总结和提升,希望能从理论角度丰富盘查技术的研究,从操作角度促进盘查实战方面的推广。

  • 标签: 警察 盘查 类属性思维 应用
  • 简介: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新的体验和发展契机,它不单改变了大家的生活方式,对于嗅觉敏锐的人来说,这更是提供了无限的机会与可能。有很多社会新鲜人以及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正在摩拳擦掌,想要从科技发展的庞大效应中分取一杯羹。

  • 标签: 思维 成功 创业 社会发展 科技发展 生活方式
  • 简介:<正>司法权是"宣布解决纠纷的法律是什么"的权力,是依宪配置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运行状况直接关乎着宪政秩序的建设状况。而司法能力是司法机关为人民掌握和运用司法权的能力,它表征着一个国家对法律正义的捍卫能力和公民权利的

  • 标签: 宪政建设 审判委员会 权力制约原则 案件处理 内部行政行为 审判监督
  • 简介:传统的观点认为教与学的主要任务是传授与接受知识。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那么学习的主要任务自然就是接受知识了。这固然不错,但并没有提示出学习的全部意义。学习的主要任务之一固然是接受知识,但学习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意义,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在接受知识的同时,进行思维训练,培养思维能力。

  • 标签: 培养思维能力 信息量 信息材料 思维活动 相对信息 发现学习
  • 简介:论题学研究有着悠久的古希腊传统,不过到后来衰落了。但这种研究在20世纪后半期得以回归,并强烈影响了当今的法律方法论。作为一种问题思维,论题学思维是个寻找前提的运作过程,由此确定得出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否可靠,并被人接受。论题学个案意识的提起,打破了传统的封闭体系观念。在当代法学语境中,这种个案意识有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当然,论题学思维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我国,论题学思维方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与意义,值得关注研究。

  • 标签: 论题学 论据 法律思维 法律方法
  • 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 标签: 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简介:理论研究必须回应现实,另外力求能够领导现实,而不是美化现实。在做学术研究的时候,要和政治现实保持距离。今后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学释义学应该走向部门宪法的新路径。民法规范本质上是自治法规范。大陆法系民法方法论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动态的规范体系,二是体系化。台湾地区民法学未来发展方向是应该结合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民法。法学期刊杂志应该走专业分科的道路比较妥当。

  • 标签: 部门宪法 自治法规范 体系化 动态规范体系 社会科学方法 专业分科办刊
  • 简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有所不同,我们应当转变经济法思维,确认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应指以劳动力要素为媒介的物质利益关系,其中包括调整某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关系。我们应当以保障'市场决'的经济法新思维来重构经济法。重构的经济法,应当明确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立法宗旨,确定经济法主体为劳动力权人,以奖惩结合保护劳动力权,以此构建劳动力从生产耗费、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劳动力的恢复与提升)的运作秩序,实现民与民、官与民同创共享增量利益的劳资政合作共赢。重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法,保障民、民之间和官、民之间的发展公平,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枝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标签: 市场决 权力决 劳动力权 发展公平
  • 简介:笔者以审理一典型行政案件的思维演绎为红线,剥茧抽丝地展示创新型的审理模式应当遵从的思维路径。首先指出行政审判实务中存在一种法条主义审理模式及其僵化的思维定势,认为法官必须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赋予的司法裁量权,通过价值衡量的方法,“挤压”不合时宜的规章的适用空间;当突破行政法规范的能动司法模式面临其本身的合法拷问危机时,法律适用的能动解释成为法官解决自身行为合法疑问和实质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武器。最后,笔者提出行政法官的目光应当在事实一法律规范一后果一政策(或价值观)中来回穿梭、往返顾盼,并最终找到各种价值元素之间的平衡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能实现统一的基本观点。

  • 标签: 司法裁量权 能动司法 价值衡量 历史分析
  • 简介:<正>(总纲)1.背景介绍(日本的情况)通过迅速引进并逐步改进美国和欧洲的先进技术,有效利用劳动力的不懈努力,日本成功地建成了创造有形财产的最佳生产体系,因此,20世纪80年代,日本不仅吸引了发展中国家的注意力,也引起了美国和欧洲的关注。

  • 标签: 经济产业省 专利代理人 文部科学省 标准化活动 政策委员会 反盗版
  • 简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同志指出,这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从而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

  • 标签: 国家公职人员 领导干部 法治文明 法律意识 国家繁荣 创新改革
  • 简介: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思维、归纳思维与类比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主体间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辩驳思维的价值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可辩驳思维的理论价值,微观上有助于法律方法的系统优化,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在审判实践领域,运用可辩驳思维有助于法官充分应对疑难案件,从而作出更加合法的、合理的判决。

  • 标签: 可辩驳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思维 疑难案件
  • 简介:1995年6月,在全国的律师体制改革不久,非凡律师事务所创办了这份名叫《判例与研究》的法学专业理论出版物,至今已连续出版35期。这份被称为“中国第一份民间法学刊物”的出版物,其宗旨和办刊方向很明确,即专门研究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这个角度不大,却也很有点特别。在编者看来,有一个朴素的道理贯穿其中:判决书讲理了,法院就讲理了。

  • 标签: 《判例与研究》 判例 案例 中国 法律研究 法学教育
  • 简介:关于“法律职业的独特性是由于法律人掌握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是法律职业使那些以适用法律为业的法律家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思考问题的方式,是职业决定了法律思维的独特性而不是相反。

  • 标签: 法律思维 法律职业 关系
  • 简介:4月9日下午,作为2013年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进党校的重要内容,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田前往市委党校,为2013年春季主体班作了题为《运用法治思维、法洽方式预防腐败犯罪》的预防法制宣讲。听课的500多名学员来自党校多个干部培训班,既有市管领导干部、区县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也有市级机关处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组织部门的选调生。

  • 标签: 法治思维 腐败犯罪 预防 企业领导干部 干部培训班 教育培训
  • 简介:关于如何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下存在"主体间"和"单方化"两种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思维方式。"主体间"思维借助犯罪参与者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共犯的关系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根据参与犯应受谴责程度上的对比关系设定轻重有别的参与犯处罚原则。"单方化"思维则直接考虑"单个的犯罪参与人在何种条件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来设定参与犯处罚条件,同时设定所有的参与犯均适用同一的刑罚幅度。在定罪问题上,"主体间"思维面临片面共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教唆、帮助自杀等问题上的论证困难,同时可能导致参与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在参与犯处罚问题上,以"作用大小"作为参与犯应受谴责程度区分标准的"主体间"制度设定,难以摆脱"主从区分难题"的困扰;以"参与样态"作为区分标准的"主体间"制度设定,则面临"应受谴责程度与参与样态之间难以通约"的困境。"单方化"共犯制度思维摆脱了"主体间合同共犯关系"和"主体间应受谴责程度对比关系"对参与犯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 标签: 主体间 合同共犯关系 应受谴责程度 单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