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近年来城市集贸市场建设迅猛发展,初步形成了种类繁多、颇具规模的市场体系,促进了商品流通,成为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部分.以广州市荔湾区为例,辖区共有各类集贸市场81个,其中影响大、有相当规模的有12个,市场购销两旺,成交总额共14.1亿元.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治安问题日趋严峻,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新形势下如何搞好集贸市场治安工作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试图从荔湾区集贸市场治安现状这一侧面,就城市集贸市场系统化治安管理作一初步探讨.本文所探讨的集贸市场系统化治安管理是指把系统科学原理应用到集贸市场治安管理中,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机制,促进集贸市场整体有序发展.
简介: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和确定。为便于在审判中对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及时处理,排除因刑诉法规定的不确定性对法院审理判决的障碍,同时规范对不适用简易
简介:某乙以某甲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伪造某甲签名盖章的诉讼状和委托书,代某甲起诉,称某甲因健康和居住在外地等原因不便到庭。法院告申庭在对诉状和委托书进行审查后,受理了案件。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某甲并不知道某乙以他的名义起诉。真相大白之后,对这种假借他人名义起诉的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出现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让某乙撤诉,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诉讼终结。因为诉状中的原告虽是某甲,但某甲并未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某甲作为原告来审理,虽然是不合适的。而某乙即非原告以非代理人,审理由其以某甲名义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终结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结束已经没有意义的诉讼。
简介:<正>当前,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斗争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对于保证这场斗争的胜利进行,是极为重要的。一、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关系前一个时期,有人依据我国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的情况,提出了专政职能已不是政法机关主要职能的观点,反对再把政法机关叫作“刀把子”。出现这种现象,从认识上来说,主要是混淆了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缘故。从国家职能方面来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双重职能。在国家职
简介:<正>案情简介:原告:农业银行A市支行甲办事处。被告:A市乙公司。被告:A市丙公司第三人:A市丁公司。原告甲办事处于1995年6月21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称:乙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向甲办事外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煤业务,并由丙公司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以后虽经多次催收,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所欠的本息,并判令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向甲办事处借款100万元,是应甲办事处的请求,调度给丁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后来,甲办事处未履行替丁公司调度100万元给本公司还贷的诺言,属故意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驳回甲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丙公司